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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胞兄弟起纠纷 一纸判决续亲情
作者:杨培瀛 古鑫  发布时间:2025-01-02 10:11:49 打印 字号: | |

近日,互助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结了一起相邻权纠纷案件,解决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相邻通行问题,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系同胞兄弟关系。两家居住在互助县威远镇某某村,两家宅基地左右相邻,原告家在内,被告家在外,被告家紧邻村集体的公共道路,两家宅基地前即东面是一条南北向的巷道通往公共道路。两家的宅基地自1991年建成以来,双方共用该巷道通行,该巷道是通往公共道路的必经通道。1994年被告在巷道北口(与村上公共道路南面相邻处)修建高约2.3米,宽约4.7米的大门,并修建巷道东面围墙,将两家东面封闭后原被告两家继续使用该封闭的巷道通行。后原、被告家发生纠纷,两家关系不和。被告于2024年5月张贴不得进入的声明后将巷道口大门锁闭,导致原告家通行受阻。为此,经多方调解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巷道内大门、围墙恢复原状。

案件立案后,本着案结事了、促进和谐、赓续亲情的目的,办案法官及时前往双方住所实地查看了解情况并进行现场调解。但双方因家庭内部问题,矛盾较大,积怨较深,在调解过程中双方情绪激动,互不相让,调解未果。随后的多次调解中双方均互不让步,表示非得用法律的裁判手段来解决不可。为此,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裁判时,法庭考虑原被告系同胞兄弟关系、且两家相邻而居三十余年等因素,为了能更好地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让两兄弟冰释前嫌,两个家庭回归如初,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遂做出让被告拆除大门并恢复至正常通行状态、未支持原告要求拆除围墙等不影响通行的其他请求的判决。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被告及时主动履行了拆除大门的义务,双方之间的矛盾得到了有效化解,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法官心语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融洽的邻里关系不仅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更能让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互相帮扶,共同克服困难。相邻关系与容忍义务,是不可分割的一体两面,在合理的容忍限度内,限制了排除妨害请求权,但如果一方超越权利边界,给相邻方造成生活不便或严重影响,超出了容忍义务的范围,则构成侵权。


 
责任编辑:互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