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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吵架妻子服毒不治身亡,丈母娘将女婿一家告上法庭
作者:郭士坤  发布时间:2024-12-17 16:37:52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郭某与死者刘某系夫妻关系,孩子出生后,郭某的父母到夫妻二人家中带孩子,共同生活期间关系不融洽经常发生争吵。2021年12月11日郭某与刘某因琐事发生口角,未发生打架,刘某自行服用"百草枯",被告郭某立即将妻子送往医院洗胃并于当晚转入ICU抢救,经过10天的治疗,妻子还是撒手人寰。住院期间费用除妻子的母亲梁某支付20000元医药费外,均由丈夫郭某及家人支付。后死者母亲梁某将女婿一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5万余元。

【案件焦点】1.丈夫与死者刘某自杀身亡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2.丈夫是否履行了法律上的救助义务。

【法院审理】首先,自然人的生命权是至高无上的权利,应受法律的保护,人人都要珍惜和热爱生命。妻子刘某在处理家庭矛盾中选择极端的方式结束自己年轻的生命,对自己的死亡具有重大过错。其次,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丈夫一家没有对妻子进行长期的家庭暴力、言行刺激、精神虐待等行为,故妻子的死亡与丈夫一家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再次,法律规定在夫妻一方面临死亡威胁的危急时刻,另一方具有救助义务。丈夫郭某在妻子服药后立即送往医院 抢救,并积极支付医疗费用,故丈夫一家合理履行了法定的救助义务。最终,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民法典》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该种义务不仅包括在物质上和生活上应当相互帮助、相互供养,也包括在精神上相互支持、相互慰藉,遭遇困难时相互支援和相互救助。丈夫没有威胁、辱骂等先前行为,事后又积极施救履行了法定的救助义务,在本案中未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见危不救,或先前的家庭暴力、精神虐待等先前行为引起自杀,自杀者的父母不仅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向未救助一方要求民事损害赔偿,未救助一方还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另外本案中法院向无理诉求者说“不”的裁判既生动地诠释了公平正义理念,维护了守法者和依法维权者的正当权益,又彰显了任何人都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的现代法治精神。更向社会释放出这样一个信号,即“谁弱谁有理”“谁闹谁有理”已经行不通,谁有过错谁就得承担不利后果,守法才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好武器。


 
责任编辑:互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