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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引纠纷 细心调解化心结
作者:殷亨兰 陈树莲  发布时间:2024-11-27 15:13:56 打印 字号: | |

近日,原告田某一纸诉状将自己的女儿王某甲和前任婆母杨某告上了法庭。

    2001年原告田某与王某结婚,婚后与婆母共同生活,家庭共同购置房产两处,2015年原告田某与王某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时女儿王某甲由田某抚养,王某一次性付清了抚养费,但对共同财产未予分割。后王某去世,田某无力支付王某甲上大学的各项费用,想通过法院分割房产,想办法筹措女儿的上学费用。被告王某甲辩称自父亲去世后,无固定工作的母亲无力支付其上大学的各项费用,主张母亲居住的房产归母亲田某所有,奶奶杨某居住的房产归其所有。被告杨某现已八十六岁,主张已经在该房居住生活了十几年,儿子王某的不幸离世给其精神上带来沉痛打击,使其生活上失去依靠。希望继续居住王某的房产并由其长子照顾她的日常生活起居。而原告田某认为王某去世后,老人应该到其长子家居住生活,这是作为儿子的义务和责任,她准备出卖一套房作为女儿上大学的费用。

该案经过法官和家事调解员初次调解,各方意见分歧较大。为此,法官调出以前离婚案的案卷材料,精准分析该案的矛盾症结,仔细梳理了案件的争议焦点,及时调整调解思路,因该案中的各方当事人之间关系特殊,如果处理不好可能对各方今后的生活、教育、养老等问题留下后患,为此办案法官采取了走访调解方式从法律、传统美德、伦理等方面耐心细致进行释法明理,最终双方同意调解并达成和解,本案诉争的一处房产归原告田某所有,另一处归女儿王某甲所有,杨某在该房享有居住权,居住至其去世止。

案件的成功调解,不仅避免了各方当事人和亲人间的矛盾进一步扩大,同时消除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了家庭和谐稳定,也彰显了互助法院在家事审判中的“和”文化,以“情”为主格调的工作方式,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纠纷化解后,法官们当场针对本案矛盾根源进行了法律教育,强调成年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并倡导尊老爱老的中华美德。孙女表示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每逢假期陪奶奶共度时光,让奶奶安享晚年。本案表面上看似处理分家析产,但实际上同时解决了老人的赡养问题。近年来,互助法院在办理涉及老年人案件时,高度重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聚焦老年人急难愁盼问题,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作用,为全面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供高质量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责任编辑:互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