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互助县人民法院审判一起危险驾驶及附带民事诉讼案,车主胡某某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司机东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000元。并判令胡某某、东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6000余元。
2021年4月22日 23时许,苟某某驾驶皮卡车沿互助县威远镇天佑北路向南行至“大通佰凯生烤羊排”店附近时,将横过道路的徐某某撞倒后逃逸。后东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胡某某的福特牌轿车(胡某某坐在副驾驶位)路过此地时,与被撞倒在路面上的徐某某相撞。经鉴定,从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41.2mg/100mL,徐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十级伤残。互助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东某某、苟某某均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某先后在青海红十字医院、甘肃省中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05004.8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告人胡某某明知东某某醉酒却仍将其所有的机动车交东某某驾驶,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事处罚。且被告人东某某的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100毫升,并属无证驾驶,应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且东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从宽处理。东某某驾驶的轿车在事发时没有依法投保交强险,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应在苟某某所驾车辆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后,不足部分由东胡某某、东某某赔偿。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