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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消费权益 共促消费安全
作者:冯玉萍 王双艳  发布时间:2023-03-29 10:04:4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台子法庭受理了一起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减肥产品引起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2022年11月22日,甘肃的张某看见美某在某网络平台上宣传一款减肥产品,急需减肥的张某动了心便主动联系美某并添加微信好友,经过简短的咨询后美某将产品的销售记录及效果等信息发给张某,张某当即决定购买了10盒。张某在服用该产品期间出现心慌、口渴、失眠等症状。为了安全起见,张某自行联系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其购买的减肥产品进行了质量鉴定。检验检测报告显示,该减肥产品中含有名为“西布曲明”的违禁药物,张某立即联系销售者美某要求退款,同时拨打生产厂家电话,厂家声明没有生产过此类减肥产品。张某认为美某销售的该减肥产品严重损害了其身体健康,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将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美某赔偿其检测费等各项损失9500元。

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被告了解相关情况。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向,考虑到原告居住在外省,诉讼不便及案涉标的不大且事情发生后被告主动向原告退还了全部货款。调解过程中,被告称她也是某网络平台上看见别人宣传后便购买的,其本身也是受害者且已经给原告退还了全部货款,原告应该向生产厂家主张权利。双方当事人僵持不下,法官经过多次电话沟通,耐心地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双方互让一步,最终促成双方在线上达成调解,由被告赔偿原告检测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00元。

法官寄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后,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减肥产品切不可随意网购。现在网上销售的减肥产品种类多样,有的减肥产品没有检验检测报告或可能含有违禁药物成分,盲目服用或将严重损害身体健康。确实需要购买减肥产品,请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合格产品。


 
责任编辑:何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