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董某与秦某于2019年10月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2020年5月生育女孩小朵,共同生活期间,董某与秦某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纠纷,于是秦某外出打工,由此双方开始长达近两年的分居生活。分居期间,秦某未对女儿小朵履行抚养义务。秦某于2022年8月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董某同意离婚并要求秦某给付分居期间女儿小朵的抚养费1.8万元。案件调解中双方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对于分居期间抚养费存在争议。
调解结果
案件调解中,被告主张双方自2021年1月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女儿小朵跟随董某共同生活,为了与原告秦某结婚送给其彩礼十几万元都是借款,现在有了女儿,无固定工资收人,独自抚养孩子很辛苦,对此秦某也承认,并表示承担起作为母亲的责任,给付孩子分居期间的抚养费1.2万元,今后每年给付小朵抚养费5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
法官说法
未成年子女向父母主张抚养费不以父母离婚为前提。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法律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尽管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子女也可以追索抚养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夫妻分居生活,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也不受影响,不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需负担子女的抚养费。
在此提醒,当生活中夫妻之间感情出现问题,应当尽量不要伤害子女,父母均应当履行好自己的抚养义务,共同促进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无法共同生活,应保障子女的生活,婚生子随一方生活,另一方未对子女尽到抚养义务,抚养子女的义务由一方承担,无疑加重了负担方的义务。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1)》
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不履行子女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