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因企业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员工生产作业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而引起的健康权纠纷。
基本案情:
被告赵某某为被告互助县某再生资源回收公司雇佣的挖掘机司机。2021年8月的一天,被告赵某某在公司场地进行挖掘机堆放废旧物品作业时,原告贾某某驾驶小货车至挖掘机侧方不远处停车准备卸货,此时,被告赵某某驾驶的挖掘机倒车将站在小货车尾部的贾某某撞伤。事故造成贾某某多处受伤,伤情经鉴定为:脾切除术后构成八级伤残、双侧多发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胰腺修复术后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原告将二被告诉至我院。经开庭审理后,我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互助县某再生资源回收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未在生产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被告赵某某在操作挖掘机作业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二被告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且被告互助县某再生资源回收公司作为场地所有人及挖掘机司机雇用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贾某某在明知挖掘机正在作业的情况下,仍将车辆驾驶至挖掘机侧方准备卸货,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综合全案,原告贾某某承担此事故20%的责任,被告互助县某再生资源回收公司承担此事故50%的责任,被告赵某某承担此事故30%的责任。本院根据上述责任比例判决确定了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本案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被告赵某某在判决生效的次日履行了全部案件款。
法官说法:
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安全生产对于企业和员工都是重大的责任,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轻则民事赔偿,重则刑事入罪,给企业、员工和他人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在进行生产时,企业一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加强企业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教育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