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互助县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一起共同投资建房收益均分案。经承办法官调解,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再支付原告20000元,并当庭履行。
2010年6月,原告都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经协商签订《宅基地投资合同书》,约定被告提供建房材料及资金,原告负责提供人工,共同在被告的宅基地上修建房屋二层。房屋建成后,一楼归被告所有,二楼归原告所有,所产生的收益(包括国家征用的补偿费)由原、被告均分。房屋建成后,原告及家人于同年12月搬入二楼居住。后该房屋被国家征收,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房屋征收补偿费69300元。经调解,法官了解到在2014年3月原告搬离房屋时已与被告达成协议,被告支付原告32000元,已经支付了20000元,尚欠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