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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
儿子溺亡 爷爷奶奶为孙争房产
换位思考 法官辩法析理化纠纷
作者:郑俊贤 张建勋  发布时间:2021-05-27 17:57:20 打印 字号: | |


近日,互助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物权纠纷,通过主审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将一起因儿子溺亡爷爷奶奶起诉儿媳为孙子争取财产的纠纷审结,切切实实将教育活动取得的效果转化为民办事实的实际行动。

2020年7月17日雷某龙跟同事到班玛县一河边钓鱼时不幸溺水死亡。雷某龙死后,其位于互助县威远镇西街某某小区的楼房(含地下室1间)的房产证、土地证由其妻子即被告王某某占有。二原告主张此房屋是2011年由种庄稼的收入及向亲戚借款共同出资110000元首付款并贷款所购,房屋登记在雷某龙名下。现被告王某某持有这套楼房的房产证、土地证,其行为侵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主审法官了解加上被告王某某在外地工作并抚养孩子,二原告在老家居住条件不好,房子现在是无人居住的情形。考虑到原告夫妻二人现均为六十多岁的老人,今后二人的居住确实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也为了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居,在协商过程中,主审法官了解到原被告均有为了孩子的利益而调解解决双方纠纷的愿意,在法官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法官主持调解解决纠纷。主审法官遂开展调解工作,经过主审法官耐心细致的辩法析理,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即将位于互助县威远镇西街某某小区的住房1套(含地下室1间)所有权归原告孙子雷某鸿所有;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均不能变卖出售该套房屋,如果一方违约将按照当时市场价的双倍赔偿给雷某鸿;现涉案房屋由原告雷某某、郭某某夫妇二人居住,直至二人均去世为止,期间原告不能转让、出租该房屋,否则房屋所有权人雷某鸿有权提前收回该房屋。这起因房屋所有权引发的纠纷最终得以圆满解决,对法官从双方当事人角度出发,积极换位思考而不机械办案,即解决了房屋的所有权问题,又考虑了老年人居住的现实需要,彻底解决了老百姓实际矛盾纠纷的做法,双方当事人十分感谢和满意。

法官说法:本案所涉及的居住权是《民法典》中新增的一项法律制度,居住权是指自然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民法典新增居住权是为老百姓增加了一个住有所居的渠道。“相比于取得房屋所有权,居住权的取得以无偿为原则,而且相比于承租权,也没有最长20年的期限限制,使居住权人有了更为稳定的居住利益。在居住权的期限内,如果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事由,不但房屋的所有权人不能要求居住权人搬离,即使该房屋被卖掉或者被继承,购买或者继承取得该房屋的人也不能要求居住权人搬离。”居住权虽然是民法典新增设的权利,但和咱们老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大家理解起来也并不难。它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让老百姓实现“住有所居”的美好愿景。

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互助法院民事审判庭将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作为活动为民办实事的主要措施,通过民商事纠纷的快速高效处理,做到案结事了,赢得了当事人一致肯定和赞许。

 
责任编辑:何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