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互助县法院对殷某伟等35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作者:马贵鑫  发布时间:2020-09-30 08:44:54 打印 字号: | |

2020年9月29日上午,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格尔木市对被告人殷某伟35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殷某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强迫交易、强迫劳动、敲诈勒索16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500万元、罚金7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责令被告人殷某伟退赔各被害人损失共计733000元;依法追缴非法采矿违法所得4782706.50元;非法采矿、滥伐林木中的涉案财产予以没收。被告人李、李梅等19名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被依法判处十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14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七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1名被告人被刑事处罚。

该案由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互助县人民法院审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35名涉及18项罪名、56起犯罪事实、23项违法事实。为了顺利推进庭审工作,海东市和格尔木市两地积极沟通,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提供了全力保障。在历时十六天半的庭审中,法庭认真听取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充分保障各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诉讼权利。24名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格尔木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亲属等一百余人参加了旁听。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6年,被告人殷某伟先后登记注册了格尔木市房地产住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数个经济实体。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以上述企业为依托,纠集被告人李梅、李等,通过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破坏生产经营、串通投标、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违法犯罪活动谋取经济利益,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殷某伟为首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雏形。2013年5月至2018年,该组织为树立其非法权威,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在当地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该组织通过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强迫劳动、非法采矿、骗取贷款、串通投标、滥伐林木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殷某伟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李梅、李某等6名被告人为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赵萍、殷13名被告人为一般参加者的组织严密、层级清晰、结构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多种方式聚敛经济利益。采用暴力、威胁、滋扰、发放高利贷等手段控制、垄断市场,牟取暴利;为获取非法利益、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骗取贷款等违法犯罪活动;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为使组织成员免受刑事追究,使用钱财,与被害人进行“调解”,助长了组织成员的肆意妄为,使当地群众对该组织及组织成员望而生畏,造成了极大的心理恐慌,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其控制的红伟商场、河东农贸市场等区域和行业内,辱骂、欺凌、殴打群众,违背公序良俗强迫商户参加其父葬礼在其控制的市场内,向商户强制摊派、搭售蔬菜和问题猪肉,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庭按照各被告人在组织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及所犯的罪行,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何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