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某加系二被告鲁某花、鲁某索的父亲,2004年4月份原告鲁某加只身去新疆阿勒泰打工,2017年因患病造成身体残疾,2019年3月份由其弟弟将鲁某加接回老家。期间原告鲁某加未曾回家与二被告共同生活。原告现居住在其弟弟家,生活难以自理,无人照看,现起诉要求二被告履行赡养义务,如不履行赡养义务,则每月支付5000元赡养费并安排住处,另承担以后产生的全部医药费。
原告鲁某加从二被告儿时起就离家外出,且已与二被告的母亲离婚,二被告一直跟随母亲共同生活。原告离家十几年没有照顾过两个被告,没有尽父亲的责任,给二被告造成一定的心理伤害。二被告表示与原告没有任何感情,甚至讨厌原告,一度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甚至提出要求原告给付这几年的抚养费,更不愿意与原告共同生活。本案组织庭前调解时,二被告情绪特别激动,法庭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况,原被告在感情上有一定的隔阂,只有消除各方当事人的感情隔阂才能更好的解决本案。经主审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向二被告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二被告表示愿意履行赡养义务,本案以调解结案。
但调解结案后,原告的家人将原告留在法庭,对原告不管不顾,法庭工作人员将原告送回原告家中后,原告的家人再次将原告送回法庭,要求二被告当庭履行赡养义务。二被告表示需要时间去准备相关事宜,没办法当庭履行。当天下午经法庭工作人员做工作,原告的母亲愿意暂时照顾原告。但第二天上午,原告的侄子再次将原告送至法庭,表示他们不愿意继续照顾原告,要求二被告履行赡养义务,在法庭工作人员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及后果后,原告的侄子愿意将原告接回家中继续照顾,同时,二被告与法庭联系,说已经准备好相关事宜,愿意接走原告,不再麻烦原告的侄子照顾原告,并在下午六点来到法庭,将原告接走赡养,一起赡养纠纷最终得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