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县一男子袁某某盗窃成瘾,自2017年7月至2019年1月的18个月间,在互助县疯狂盗窃作案28起,盗窃手机28部。该男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2月4日被互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近日,因盗窃再次被互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袁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2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3年2月刑满释放。出狱后,袁某某不思悔改,仍然重操旧业。2017年7月至2019年1月间,在互助县北街武汉商贸城、西街鼓楼商业广场、南街土产公司等地盗窃手机,作案28起,其中:
2017年7月7日,李某某在互助县威远镇武汉商贸城附近闲转时自己装在书包内的一部玫瑰金色0PPO A57手机被袁某某盗走,价值651元。
2018年11月4日白某某在互助县威远镇电影院市场闲转时自己口袋内的一部红色vivo Y85手机被袁某某盗走,价值1265元。
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袁某某在互助县威远镇西街鼓楼商业广场盗得任某某的一部红色vivo X21手机,价值2257元,当日下午15时40分被公安民警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达2749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袁某某有前科,可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赃物已全部追回退还失主,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袁某某已过了知天命的年纪,本该在家颐养天年,但是他盗窃成瘾,出狱后仍不思悔改,再次作案多起,终陷囹圄,希望他能真正的改过自新,不愧对子女儿孙,不愧对社会。
法官提示:商场、集市、车站、超市等公共场所都容易发生手机被盗案件。这些地方有共同的特点,即人员密集、流动性大,声音嘈杂。出入这些地方时,大家一定不能放松警惕。为避免财物遭受损失,在公共场所,最好不要把手机放在外衣口袋或裤兜里,更不要随意把手机放在桌子、凳子上。当把手机放在随身携带的包里时,最好把包放在胸前,便于随时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