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指南 > 执行须知
互助县法院公布两起“执行不能”案例
作者:互助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8-08-28 09:36:19 打印 字号: | |
  李某某等59人与青海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及

   青海互助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青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等59人申请强制执行青海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及青海互助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青海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涉案欠款达571万余元,根据青海大正会计事务所海东市乐都分所审计报告,被执行人公司资产总计13762910.66元,负债合计22013256.51元,负债率达160%。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自2017年年初停产至今,该公司所有土地9242.7㎡及厂房6296.59㎡已于抵押给互助某某行,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只在建行西宁支行有开户信息,且账户余额为0元。2018年2月1日,互助县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厂房及设备进行了查封。由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案件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结,2018年5月15日,被执行人向互助县人民法院申请移送破产审查,互助县人民法院遂即启动“执转破”程序并报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并指定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被执行人青海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破产案件,对于上述李某某等59人及青海互助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青海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现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 

吉某某、田某某申请执行哈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2016)青0223刑初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被告哈某某赔偿被害人田某甲的丧葬费、田某乙的生活费合计170530.4元(已付30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付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哈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调查,被执行人哈某某现在监狱服刑,其父母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其妻靠打零工抚养儿子,家庭条件困难。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再法院执行干警穷尽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哈某某却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法院执行干警向申请人告知本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情况及家庭情况后,申请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

【典型意义】“执行不能”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客观上存在无法执行的情况。这类案件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法人债务。被执行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甚至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的状态,这些“僵尸企业”在执行中形成大量“僵尸案件”。另一类是自然人债务。大量的交通事故纠纷、人身伤害纠纷等,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无清偿能力。执行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对该类案件的执行工作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认为案件既然到了法院,法院就应该确保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百分之百实现,而在法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时,当事人便认为法院执行不力,给开了张“法律白条”。上述案例,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官穷尽手段仍不能执结案件,而非执行法官在该类案件办理中消极执行、不执行。这类案件虽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权利未能最终实现,但其本质上,却属于申请执行人需要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或者交易、人身风险。对于这种风险,每一名当事人都应当有清醒的认识和充分的思想准备,应当自己承担从事经济、行为活动的风险。当然,法院不会放任执行不能的案件,对于符合司法救济条件的会积极引入司法救济措施;对“执行不能”案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每六个月都会通过网络财产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对于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法院将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财产时,随时可以再次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我们呼吁当事人理性看待执行难问题,积极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理解执行工作的难处。
责任编辑: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