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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不能≠执行难≠执行不力
作者:互助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8-08-20 17:35:53 打印 字号: | |
  低保户交通肇事后无力赔偿?法院查封大宗林权却无法有效处置?银行在金融借款纠纷中不接受以物抵债?为什么在法院执行工作力度不断加强、联合惩戒强大威慑作用逐步发挥的同时,还是有部分案件得不到执行?当前,全国法院不断加大解决“执行难”工作力度,但仍有部分案件无法执行到位。在无法执行到位的案件中,很大一部分属于“执行不能”案件,比如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财产无法处置。

“执行案件无法执行到位的主要情形,大致可以分为‘执行难’和‘执行不能’。” “执行难”正是法院当前正着力攻克的顽疾,全国法院都在不断加强执行力度,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和法律手段,进一步采取措施,始终保持对失信执行人的高压态势,倒逼其履行法定义务。同时将继续推进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工作联系协调,做好拒执犯罪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的工作衔接,实现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的常态化,切实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

对于“执行不能”,主要是指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客观上无法处置,“即使执行法院穷尽一切手段,案件仍无法得到执行。”“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全国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大约占到全部执行案件的40%~50%。”这类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权利未能最终实现,但其本质上,却属于申请执行人需要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或交易风险。如果将其纳入“执行难”范畴,认为是法院“执行不力”,难免牵强。

申请执行人必须清醒地面对一个现实,执行不能≠执行难≠执行不力从部分案例来看,“执行不能”的案件主要表现为三大类。一是无保险兜底,交通肇事后无力赔偿的交通肇事类。二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无财产,胜诉却拿不到钱的高息借贷类。三是“僵尸企业”无力赔偿的经营风险类。市场经济存在风险,而“执行不能”就是这种风险的具体体现之一。对于这种风险,每一个进入市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都应当有清醒的认识和充分的思想准备,应当自己承担从事经济活动的风险。

当然法院不会放任不管执行不能的案件,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会积极引入司法救助措施。对“执行不能”案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的5年内,法院每隔一段时间都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于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法院将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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