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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理性认识执行不能宣传稿
作者:互助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8-08-20 17:34:50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执行不能”。执行不能案件一般不具备或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从而导致无法执行到位,进而使得审判部门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无法得到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维护。具体而言,执行不能案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当事人对交易风险的预估出现偏差,被执行人在交易阶段明显缺乏履行能力。2、被执行人本身就生活困难,确无相关财产可供执行,主要包括一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类案件;3、案件在诉讼阶段或者执行阶段被执行人死亡,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没有继承人的。更具体地来讲,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又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部分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最终程序终结的案件。另一大类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但由于其财产已全部被抵押,在抵押财产无剩余价值的情况,这对于普通债权人也相当于无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法院对执行不能案件往往采取以下做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执行转破产。

对于“执行不能”终本案件,本质上属于申请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即使是“执行不能”终本案件,被执行人也会受到人民法院众多强制措施的惩戒,被执行人在社会联合惩戒的大格局下,将会受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痛苦。法院可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法院每隔三月都会集中发起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债券、工商等财产进行查询,发现有财产的,立即恢复处理。另一方面动员全社会力量来查人找物,更加有效地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悬赏执行”这一措施还会对被执行人产生强大的心理压力,有助于遏制其逃债行为,迫使其主动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同时,也应让申请执行人要知道法院在行动、在作为,争取得到申请人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化解申请人负面不满情绪。

  “执行不能”案件是指执行庭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经网络查控、传动查控、实地调查,均无果,被执行人经拘留仍无财产归还欠款,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财产线索。经申请人书面同意或法院依职权,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将依法即刻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开始后,法院要穷尽查控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由法院暂定暂时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结案方式,该种执行案件客观上属于不能执行,是“执行不能”的一种情况,不属于“执行难”范畴。在当前民间借贷纠纷不断增加及逾期违约高发的情况下,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交易双方必须采取有力的措施来降低风险,比如在出借前应对借款人的经济、信用情况进行调查,也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必要的担保,以保障自身的权益。我们必须明确一件事情,法院只是国家保障交易的一种公平、有序的手段,绝非民事交易行为本身。

有能力履行而逃避、抗拒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有明确规定,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确保“高压态势”常态化。一方面,人民法院将利用媒体公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另一方面含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对涉嫌构成拒执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确保胜诉者权益得到及时维护。

我们既呼吁被执行人讲求诚信,积极履行义务,也希望申请人能理解客观现实,理解法院执行干警的辛勤付出。“基本解决执行难,奋勇砥砺齐向前”,执行干警会继续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标,努力将执行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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