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互助县法院家事法庭对一对离婚夫妻进行了感情测评并填写夫妻感情测评表,通过测评二人夫妻感情的自评分数均在一般区间。随后进行和好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原、被告六个月内不再要求离婚。
本案原、被告结婚已经10年,并生育一男孩,现已9岁。二人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经常进行言语上的攻击和侮辱,被告情急之下偶尔动手殴打原告。原告以此为由向互助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家事法官在调解本案前,先要求夫妻双方填写本院制作的夫妻感情测评表,通过测评,二人夫妻感情的自评分数均在一般区间。家事法官认为,夫妻二人感情并未出现裂痕,只要常思对方优点,足可挽救婚姻,遂对二人进行和好调解。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和好协议,并表示六个月内不再要求离婚。
“原、被告六个月内不再要求离婚”,是互助县法院“六个月感情冷静期”的适用,对原告是冷静期,是在人民法院依法干预条件下的思考,对被告则是考验期,冷静期即为考验期。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适用六个月“感情冷静期”应具备两个基本前提,一是一方有和好的愿望与具体举措;二是另一方愿意给其一定时间的考验。
六个月冷静期的适用,减少了判决不准离婚的比例,“冷静期”制度体现出对被告过错的纠正过程以及对原告的人性关怀,其作用不仅仅在于修复感情促和好,还在于和平解除死亡婚姻,减少因离婚给双方特别是弱势一方、无过错方带来的伤痛,避免意外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