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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法院宣判一起猎捕中华蟾蜍罪案
作者:马贵鑫 马秀花  发布时间:2018-05-03 16:12:38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杨某某、贾某乙、汪某某等10人为谋私利,非法猎捕中华蟾蜍(俗名癞蛤蟆),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近日,互助县法院依法宣判这起猎捕中华蟾蜍罪案,依法对被告人杨某某、贾某乙、汪某某等10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六个月,拘役六个月等。

  法院查明,2017年3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和被告人贾某乙、汪某某夫妇在电话中商定由贾某某、汪某某猎捕中华蟾蜍,杨某某承诺收购。同月28日,杨某某向贾某乙指定的账号转款10000元。后被告人贾某乙、汪某某伙同贾某丙先后在互助县东沟乡昝扎水库、东和乡卓扎沟水库等地猎捕中华蟾蜍。其中,被告人贾某乙、汪某某、贾某丙三人共同猎捕中华蟾蜍19448只,贾某丙个人猎捕中华蟾蜍663只。同时被告人金某某在杨某某提议下,联系被告人陈某甲猎捕中华蟾蜍并答应事后收购。被告人陈某甲通过电话和杨某某商议好收购价格后,伙同任某某、王某某、陈某乙、张某某先后到互助县五峰镇五峰寺水库、大通县景阳镇景冲沟水库等地猎捕中华蟾蜍4004只。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将猎捕的中华蟾蜍收购装车后,被互助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中华蟾蜍系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案发后,互助县森林公安局已将查获的中华蟾蜍全部放生。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贾某乙、汪某某、贾某丙、金某某、陈某甲、任某某、王某某、陈某乙、张某某为满足个人私欲,未经批准,在禁猎期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中华蟾蜍20只以上,属情节严重,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10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责任编辑:何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