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互助县法院家事法官秉持调解优先的原则,成功处理了两起因拆迁引发的继承、共有纠纷的连环案。
2012年2月13日,因互助县县城改造,雷某某名下老房屋被拆迁,雷某某次子雷某甲与互助县城镇房屋改造管理办公室签订《互助县海洲国际时代广场项目房屋搬迁及土地征用补偿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补偿雷某某等九人位于海洲国际小区2套住房。2012年2月15日雷某甲用拆迁款中的250000元购买位于互助县威远镇振兴大道南侧合盛七彩明珠小区住房1套,剩余补偿款138281.10元雷某甲与妻子赵某某保管。2013年10月29日雷某某病逝,2015年4月16日雷某甲病逝。雷某某的妻子张某某和儿媳赵某某共同生活,2016年张某某随三个女儿一起生活,2017年11月份张某某和三女将赵某某诉至法院,称四人对雷某某遗产享有继承权,张某某对雷某甲遗产享有继承权,请求法院判令四人享有的份额。
案件受理后,法官向当事人释明此案应当先进行分家析产,明确继承的财产范围。2018年1月,张某某及小女雷某乙随将赵某某母女诉至法院,称对该涉案房屋及剩余拆迁款享有共有权。民二庭法官了解案情后,认识到此案的特殊性,从维护好双方当事人切身利益出发,本着彻底化解矛盾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做到案结事了,变坐堂问案为主动上门服务,采取走访调查了解当事人之间矛盾纠纷的根源、关键等方式,做了大量的庭前准备工作。主审法官在了解到原告张某某已达80岁年事已高,且因患有疾病,考虑其行动不便,法官主动到西宁张某某生活的二女儿家和老人沟通,提出调解解决纠纷的两种方案,了解了老人的真实想法,法官又对被告赵某某动之以情,晓之已理,明之以法,化解了被告心结,为顺利解决纠纷打下了良好基础。2018年3月15日庭前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时,经主审法官综合分析案情,权衡利弊,耐心细致地向双方讲解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由家和万事兴的中国优良传统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和谐理念出发,辩法析理,使双方当事人意识到互谅互让调解双方纠纷是本案的最佳选择,有了对本案进行调解的意愿,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了纠纷,即赵某某给付原告张某某住房1套及今后生活费98000元。
现被告已经履行了全部金钱给付内容,原告张某某等人也已经撤回继承纠纷的诉讼。通过法官巡回办案,这起因继承引发的共有纠纷案最终画上了十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