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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双树法庭审理一起触电身亡的生命权纠纷案
作者:马贵鑫 马月英  发布时间:2017-11-13 17:32:02 打印 字号: | |
  近日,互助县法院双树法庭审理一起因触电身亡的生命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互助县某某石膏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某清、刘某满各项损失57443.25元;被告刘某贤赔偿原告刘某清、刘某满的各项损失229773元;被告刘某虎赔偿原告刘某清、刘某满的各项损失172329.75元;被告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某某供电公司、被告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某某县供电公司、海东供电公司某某县供电公司某某供电营业所不承担原告刘某清、刘某满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

请求。

法院查明2017年7月14日,被告刘某乙雇佣受害人刘某甲后为被告刘某丁违章搭建彩钢房时触高压电身亡。后受害人父母亲将刘某乙,刘某及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某某供电公司、某某县供电公司、某某供电公司某某营业所,互助县某某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受害人触电的电路线产权属于某某石膏有限公司所有,某某县供电部门的电线高度符合该线路高压线的要求,遂即认定供电部门无责任,不承担赔偿。刘某丁在高压线下方搭建违章建筑物,且找没有资质的刘某乙从事搭建工程,遂承担40%责任,刘某乙雇佣没有施工经验的受害人施工,且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遂承担30%责任,产权所有人互助县某某公司明知刘某丁从事违章建筑,未采取行之有效措施,遂承担10%责任,从受害人受伤的部位分析,受害人左手骨外露,未尽自身安全注意义务,遂承担20%责任。

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上诉期内上诉,目前,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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