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互助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失火罪案,一起放火罪案,被告人朱某某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刘某某故意纵火引发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朱某某系互助县南门峡镇祁家庄村村民。2016年12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自家耕地焚烧麦秆时,不慎引燃耕地边林地,致本村东山中湾集体林地发生火灾,过火林地面积90.4亩(6.027公顷),造成经济损失19513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虽已构成失火罪,但被告人案发后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已赔偿由于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3万元,并与村委会约定义务造林一年,补种过火区内烧毁的树木,以弥补所造成的损失,所在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均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社区矫正机构也同意对被告人社区矫正。同时,其母亲年老体弱多病,妻子(视力盲)一级残疾,女儿正在读大学,属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如将被告人收监执行,全家人不仅不能脱贫,反而造成更大贫困,影响全家人的生产生活。故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了上述判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被告人刘某某系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白崖村村民。2016年11月30日、12月4日、12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先后在互助县威远镇小寺山小沟儿当山、当山北侧丫豁、小沟儿口大塄坎处、大塄坎南侧一湾湾处、湾湾南侧大林地边、原特种水泥厂后山北侧山顶、小寺山根一槽槽处放火七次,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共计23.975亩(1.599公顷),烧毁祁连圆柏1629株,青海云杉874株,油松29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8762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放火,引发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