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互助县法院哈拉直沟法庭审理一起亲兄弟间因拆迁补偿款返还而引发的财物纠纷案件。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并当庭履行清结。
原告范某甲和被告范某乙系同胞兄弟,三十年前兄弟俩已分家生活,范某乙搬出后另建宅院居住,老院由范某甲和父母居住使用。十年前范某二人的父亲临终前将该位于互助县原高寨镇西湾村老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的产权人更名为范某甲。2011年互助县原高寨镇因临空经济开发区建设被整体拆迁,因范某甲是非农业户口,之前早已将户籍迁入大通县桥头镇,其考虑到自己的身份问题,可能会得不到该宅基地及房屋等的拆迁补偿款。于是,经过协商后范某甲将该宅基地及房屋的初始登记全部登记在仍是西湾村农民身份的亲弟弟范某乙名下。同年7月西湾村拆迁工作组最终确定老院宅基地及房屋的拆迁补偿款为129163.99元。
2014年10月范某甲和范某乙签订协议,该补偿款分配到手后由范某乙给付范某甲,并出具欠款125000元的欠条。首笔补偿款30000元到手后,范某乙未予给付。2015年4月范某甲第一次将范某乙起诉到法庭,经调解确定由范某乙于同年5月10日前给付范某甲已领取的补偿款30000元,其余尚未领取的由范某甲领取。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满后,范某乙给付了30000元,但工作组不顾范某甲的请求,又将余款全部发放给了范某乙,其又拒绝给付分文。
2017年5月范某甲二次将范某乙告上了法庭。同时,范某乙又向法庭提起了反诉,并声称还要和其他兄弟姐妹一起起诉范某甲要求将该补偿款作为父母的遗产予以继承。鉴于当事人双方关系的特殊性和案件事实的复杂性,法庭工作人员决定调解解决该案。调解时,还邀请了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并与范某乙的法律援助者即高寨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事先达成了初步的调解意见。采取面对面调解时,双方抵触情绪较大,且年世较高都患有心脏病,难以达到调解目的。为此,法庭采用背对背调解方法,从亲情伦理角度出发,给予心理疏导,辨法析理,经过4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确定由范某乙于2017年6月7日前给付范某甲宅基地及房屋补偿款75000元,其余20000元作为老院登记在范某乙名下而造成其家庭生活费补偿标准降低等的损失,由范某甲予以弥补。双方欣然同意该结果,且范某乙当庭给予履行,最终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