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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一庭调解一起亲属间的共有纠纷案
作者:华建伟  发布时间:2017-04-13 09:14:50 打印 字号: | |
  近日,互助县法院审结原告吴某甲诉被告吴某乙、代某某共有纠纷案。本案原告吴某甲系二被告之孙女,原告吴某甲的父亲在西宁务工时意外死亡,后得到960000元赔偿款。后原告吴某甲的母亲与公婆签订协议,约定原告由公婆抚养,公婆支付原告母亲吴某丙赔偿金250000元。但数日后,原告母亲将原告带回抚养并起诉法院要求公婆给付原告应得赔偿金223000元。

由于本案各当事人均为近亲属关系,双方纠纷因起原告的抚养问题,主审法官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及双方亲情关系的维继,组织双方多次调解,最终在各方努力下达成协议:原告吴某甲由其母亲吴某丙直接抚养,二被告于2017年5月1日前给付原告吴某现金补偿100000元,并将补偿现金到公证处提存公证,待原告吴某甲成年由其自行支配,二被告作为原告爷爷、奶奶对其享有探视权。

这起案件虽然案情简单,但纠纷的发生主要围绕孩子的抚养和老人对孙子的探视权问题,该院家事法庭为弥足双方亲情,积极调解,其目的就是弥合家庭矛盾、修复家庭关系、关注未成年人、妇女、老人合法权益,最终实现“家和万事兴”的家事审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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