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互助县法院行政庭对互助县森林公安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互助县红崖子沟乡上寨村某甲砂石场、某乙砂石场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并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目前案件已顺利执结。
2016年6月,互助县红崖子沟乡上寨村某甲砂石场、某乙砂石场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红崖子沟乡担水路村石峡沙沟阳坡(8林班25小班)内采挖砂石,占用林地面积3300平方米。互助县森林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二被申请人擅自开垦林地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共处以罚款49500元。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互助县森林公安局履行催告义务后,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互助县森林公安局对违反森林法的行为有权进行行政处罚。本案中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的法律法规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书。
了解到被申请人某甲砂石场在互助县国土资源局有缴纳的保证金,我院及时向互助县国土资源局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被申请人某甲砂石场得知消息后,主动将24750元罚款汇至我院执行局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