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虐待儿童案件,对被告人刘某某以故意伤害罪、虐待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经查,2015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与李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6年2月21日,李某某将与前夫所生女儿刘某某(2010年农历2月6日出生,曾用名周某某)领到刘某某家共同生活。后刘某某、李某某带刘某某到互助县南门峡镇某某村居住。期间,刘某某以继女刘某某未完成布置的作业等为由,经常用柳树条、麻绳、马达带等殴打。同年7月28日,刘某某用铁丝抽打刘某某后又用烧红的炉盖、火钩将刘某某胸部、背部、臀部、腿部等多处烫伤,且未给予治疗。经互助县人民医院检查,刘某某胸腹、腰背部、臀部及四肢可见多发条状及片状烫伤新旧创面,部分创面肿胀渗出、浓苔形成,部分创面已结痂,创面触压痛明显。诊断为,全身多发性软组织损伤(浅II度-深II度烧伤S=10%)、右肩背部软组织(浅II度-深II度)烧伤并感染。法医鉴定属重伤二级。
互助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并故意伤害未成年人,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应予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