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四邦、李永虎与被告张发财系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东沟乡姚马村同村村民。2015年冬季,被告张发财私自推平位于东沟乡姚马村河湾山地上的原告李四邦1.4亩、李永虎0.7亩承包地,并耕种了农作物。原、被告的纠纷经过村上多次调解无果,现二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其承包地共计2.1亩。
2017年3月17日,该县东沟法庭干警召集双方当事人、村委主任等共同前往纠纷地的东沟乡姚马村河湾山地,通过向村委会主任了解情况,核实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载明的土地亩数,登记明细等,经过现场勘察,最后确定该2.1亩土地系该村集体土地,系村集体所有,二原告和被告均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最终经调解,案件以二原告撤诉结案而画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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