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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法院审理一起“一房两租”合同纠纷案
作者:央宗卓玛  发布时间:2017-03-03 10:48:26 打印 字号: | |
  近日,互助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未解除原来的房屋租赁合同又将该房屋擅自租给他人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通过法庭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协议,解除之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0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

  2016年1月1日,原告蒲某租赁被告吴某位于互助县华奥新宁苑3号楼3单元202室的房屋经营私房菜,合同期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月1日止。合同约定租金为每年11000元,每年分两次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被告租金5500元,押金5500元。2016年11月20日,被告将诉争房屋又租赁给他人,无奈之下原告遂搬出租赁的房屋,并起诉被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由被告赔偿装潢、营业等损失。

法院认为,只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要严格遵守并履行所约定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因涉案房屋已经租赁给他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故双方在解除之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时,被告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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