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村干部贪污公款案,被告人祁某某、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叶某某被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祁某某、周某某、叶某某分别系互助县威远镇红崖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会计。2011年,青海省人民政府将互助县威远镇红崖村农用集体耕地9.1045公顷征为国有并转为建设用地。同年6月2日,互助县国土资源局拨付威远镇红崖村土地征用补偿款119468.7元。次日,被告人祁某某、周某某、叶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将其中44877.5元采用收入不入账的方法予以侵吞私分。2012年12月20日,青海省海东地区(现改为海东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向互助县威远镇红崖村下达发展种羊、育肥羊扶贫项目。2013年4月5日,互助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与互助县威远镇红崖村委会签订协议书,确定由互助县威远镇红崖村委会实施该项目。同月19日,该村委会委托养殖户祁元明(互助阿斯绵羊繁育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具体实施。2013年6月21日,互助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拨付项目资金246000元。被告人祁某某、周某某、叶某某以管理费的名义截留30000元予以侵吞私分。案发后,赃款已退赔。
互助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祁某某、周某某、叶某某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扶贫款和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侵吞公款7487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