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互助县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申请执行人互助县某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八起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行政主管部门由于告知当事人起诉时间有误,法院依法驳回该行政机关对八起案件的强制执行申请。
2015年至2016年,违法行为人祁某甲、祁某乙、马某某、王某某、雷某某、拉某某、何某甲、何某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盗伐林木等,申请执行人互助县某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八名违法行为人分别处以警告、罚款、恢复林地原状的林业行政处罚,并履行了相关的法律程序,但向违法行为人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六个月的期限,错误地写为三个月,并向当事人送达,从而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截至目前,其中七起案件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尚未生效,另外一起案件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互助县某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错误,从而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