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互助县法院民二庭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和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年活动为锲机,在不断提升案件审判质效的同时,注重案件的社会效果。近日,在审理原告武某诉王某的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离婚财产补偿款80000元,并按逾期天数承担付款违约金4471元,从而赢得原告的称赞,原告将印有“秉公执法、为民做主”的一面锦旗送到了民二庭表示感谢。
原告武某与被告王某经自由恋爱于2010年2月9日举行仪式同居生活,2013年7月11日在互助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1月30日原告生育男孩王某某。2015年8月21日原、被告达成了孩子的抚养权、财产归属等内容的离婚协议书,约定被告支付原告离婚财产补偿款100000元,次日被告付给原告20000元,剩余的80000元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并约定于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如逾期则双倍赔偿。2015年9月7日原、被告在互助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双方依据8月21日离婚协议书内容再次签订《离婚协议书》,同日互助县民政局出具L632126-2015-000135号离婚证。该补偿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财产补偿款80000元,并要求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80000元,共计160000元。该案受理后,主审法官根据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双重性质,结合造成的损失,遂作出上述判决。现该案已全部执行清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