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互助县法院调解处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经法院调解,被告张某某、吴某某承诺在限期内将给付原告青海惠客家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互助第一分公司租金265051元及2016年度取暖费16800元,双方签订的不定期租赁合同继续履行。
原被告于2015年7月27日补签《青海惠客家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租赁原告二楼场地经营童装、童鞋、母婴用品等,租赁期限为2015年1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租赁面积为800平方米,租金标准为每月40元∕㎡,租金付款方式采用每季度开始前预支付。2015年12月31日租赁期满后,两被告继续占用租赁场地经营,未与原告续签租赁合同,原被告对场地达成的租赁合意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租赁。两被告于2015年7月1日起开始拖欠房租,截止2016年5月1日拖欠原告租金共计265051元,另欠原告2016年度取暖费16800元。现起诉要求解除与两被告无固定期限租赁合同,两被告连带支付拖欠租金265051元,取暖费16800元及本案诉讼费。
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仔细研读案情后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不定期租赁合同属实,二被告租赁原告二楼场地经营童装等,未交租金为短期状况,并不影响双方长期租赁,双方有调解可能。为了使原被告双方矛盾尽快化解,主审法官将原被告提前通知到庭,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原告方坚持要求解除合同,并立即清偿所欠租金。被告方认为其已经租赁该场地并做了全面装修,不能解除合同,否则将给他造成巨大损失,现要求与原告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减免部分租金。面对这种情况,主审法官向原被告讲述租赁合同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作出让步,矛盾得以顺利化解,原被告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