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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拖欠三年 法院调解言和
作者:郑俊贤  发布时间:2016-05-17 10:39:26 打印 字号: | |
  近日,互助县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法院调解,被告孟某某当庭给付拖欠三年的原告西宁市城中区某某安居产品专营店货款17670元。

原告西宁市城中区某某安居产品专营店业主魏某某与被告孟某某因买卖盼盼门结识。2013年4月12日,被告孟某某在原告公司西宁市城中区某某安居产品专营店进货共计35340元。因当时被告孟某某未携带足够现金,向原告书写一份35340元的欠条,并口头约定半月之内还款。时过3年,被告迟迟不肯打款,原告多次打电话催要均无果。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孟某某给付货款35340元及利息9000元。 

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为了使双方之间的矛盾尽快化解,将原被告通知到庭进行庭前调解。调解过程中,原告方坚持认为自己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向法庭出示被告孟某某书写的欠条一份。被告方认为原告没有按照合同信守承诺做好盼盼门后期售后维护工作,并表示与原告没有可以调解的余地。在看到这种情况后,主审法官分别向原被告讲明法律关系及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并提示他们换位思考,相互理解双方的难处。双方再次坐到一起后,互谅互让,经过核算后,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孟某某表示愿意当庭履行。

经法院调解,被告孟某某当庭给付原告西宁市城中区某某安居产品专营店货款17670元。至此,原被告之间三年的矛盾终于在法院得到快速、彻底的化解,当事人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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