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某某与被告刁某某系邻居。2015年原告东某某在自家院中修建了一幢坐南朝北的二层楼房,楼房后面就是被告刁某某的家。楼房尚未修建时,被告刁某某曾经向原告提醒不能影响采光,但原告未予理睬。楼房修建后,影响了被告家的采光。于是,被告刁某某将自家的排水渠引到原告东文安家院墙根,导致平时下雨下雪后的积水积在原告的楼房墙根,双方为此产生积怨。经过村委多次调解未果。于是,东某某一纸诉状,将邻居刁某某告上法庭。同时,刁某某又要求法庭一并解决采光问题。
2016年4月15日下午,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东 沟法庭法官哈承平,书记员李有林,司法所所长鲁措毛驱车来到该县东沟乡大庄村,现场调解这起相邻纠纷,经过法官、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对被告引到原告家院墙根处的排水渠进行填补修复,排除了妨害。同时,原告家修建的楼房影响了被告家的采光,当场赔偿损失2500元。一起相邻纠纷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