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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法院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作者:黄雅洁  发布时间:2015-10-23 09:11:09 打印 字号: | |
  近日,互助县人民法院审理了青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过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孙某一次性支付原告青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房余款174957元,被告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未履行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由原告自行处理合同项下的房屋。使这起长达三年的纠纷画上了圆满句号。

2012年7月13日,被告蒋某与原告青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蒋某后又将商品房转让给孙某,但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实际使用人孙某也一直未缴纳剩余购房款,原告向被告蒋某索要剩余房款时,其推脱称房子自己未居住,不同意付款。原告向房屋使用人主张时,其推诿至今,致使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由被告蒋某承担违约责任。

法庭在审理中查明,孙某与蒋某为亲戚关系。孙某为房屋实际购买人,其与该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法庭随追加孙某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法官结合本案实际主持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我国物权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商品房产权变更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法律予以支持。同时规定合同解除权必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解除权消灭。所以,只有遵循法律,依法办事,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处理,使双方当事人在案结事了的同时接受了一次很好的法治教育。
来源:民二庭
责任编辑:马贵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