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互助县法院对原告吕某某不服被告互助县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作出判决, 驳回原告吕某某要求撤销被告互助县公安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2013年8月24日,原告吕某某与邻居李某某发生冲突,原告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救治于互助县人民医院。互助县公安局以违法行为人李某某违法事实无法查清为由,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原告吕某某不服遂向海东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海东市公安局作出了维持互助县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原告吕某某不服被告互助县公安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互助县公安局作出的互公(五)不罚决字(2014)10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认为,被告互助县公安局接到原告吕某某被殴打致伤的报案后,依法履行了立案、调查取证、送达等程序,但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吕某某受伤系李某某殴打所致,互助县公安局对李某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庭审中,吕某某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因此,本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吕某某的诉讼请求。吕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15年5月,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