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互助县法院对二起行政机关作出处罚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因处罚程序违法,裁定不予执行。
2014年,申请机关互助县林业局分别对被执行人互助县哈拉直沟乡魏家村村民委员会、互助县东沟乡昝扎村村民委员会因擅自改变集体林地用途进行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申请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对二被执行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集体林地恢复原状。
法院认为,互助县林业局作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但在本案中,互助县林业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前,未向被执行人催告履行义务属违反法定程序。故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裁定书送达后,申请机关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现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