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互助县法院调解处理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原告史某某赔偿款94556元。
2013年4月17日,原告史某某为自己的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投保了交通责任事故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险等险种,并且交纳了保险费,保险期间为2013年4月19日至2014年4月18日。2013年8月11日19时许,原告驾驶轿车沿下山城村道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将路边的行人黄某撞伤,轿车右侧受损。当日黄某受伤后入住解放军第四医院, 2013年8月21日黄某转院到青海红十字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10月9日出院。经互助县交警大队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黄某无责任。2014年7月22日,经互助县交通事故损失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告赔偿受害人黄某医疗费、护理费、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今后治疗费等168000元,并全部支付了受害人黄某。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已垫付的各项费用,但被告以多种理由拒赔。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付原告垫付给受害人黄某的医疗费、伤残补助、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辆修理费等175186元。
虽然原告根据互助县交通事故损失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向受害人支付了168000元的赔偿款,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只能赔付原告医疗费43218元、伤残补助金35132元、护理费78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80元、交通费200元、修理费7186元,合计94556元。对保险合同没有约定,原告自愿支付给受害人的赔偿款,法院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