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互助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发生在亲友聚会中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被告赔偿电视机损失费及修理期间交通费共计1800元。最终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重续友情。
2014年4月9日,李某乙到李某甲家聚会喝酒,酒至酣处,李某乙和李某甲及亲友载歌载舞狂欢。期间不知是谁不慎将李某甲家里1台价值3460元的电视机损毁。第二天李某甲为要求李某乙赔偿电视机事宜协商未果,便将李某乙起诉到法院,要求由其赔偿经济损失4000元。
由于原告的电视机损毁是原、被告及亲友在一起酒后狂欢时发生,原告无证据证明电视机损毁系被告一人所为,为了不因此伤了原、被告乡里乡亲的和气,法官本着客观、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了调解,既有法律的严肃性,也充满了“人情味”,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