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互助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公开审理了一起发生在幼儿园的意外伤害纠纷案。通过法官主持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赔偿各项费用3000元。
年仅5岁的周某某系互助某某幼儿园大班的学生。2014年7月2日,周某某在幼儿园期间因和小朋友之间打闹造成右腿骨折,住院治疗7天后回家休养。住院期间,园方积极配合,垫付医药费3000元。但就护理费等费用双方未达成一致协议,为此,原告监护人起诉要求幼儿园支付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7610元。
法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因案件发生幼儿园学习期间,据此,经法院调解,最终双方同意除已支付的医疗费外再赔偿原告护理费等共计3000元。园方并予以诚恳致歉,获得了原告监护人的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