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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助县人民法院2013年刑事和解案件统计分析
作者:贺生胜  发布时间:2014-08-26 09:03:27 打印 字号: | |
  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是通过被告人与被害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进而解决刑事纠纷的一种新型司法模式。笔者对互助县人民法院2013年1月至8月份审理的此类案件进行了统计,并简要分析。

一、  基本数据

1、审结案件数

2013年1至8月份,互助县人民法院共审结刑事公诉案件75件,其中符合刑事和解范围的26件26人,占公诉案件的总数的34.7%。案件类型:故意伤害案17件17人、交通肇事案8件8人、故意毁坏财物案1件1人。

2、和解案件数

在所审结的符合公诉案件当事人刑事和解范围案件中,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的18件18人,和解率为69%。其中故意伤害案7件7人、交通肇事案8件8人。

二、  案件特点

1、符合公诉案件当事人刑事和解范围的案件较少,只占公诉案件的总数的34.7%。涉及的罪名只有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故意毁坏财物三罪名;

2、和解率最高的案件是交通肇事案,达到了100%;

3、最不容易和解的是因相邻纠纷引发或具有一定亲属关系间的故意伤害案件,在所审结的此类案件中只有5件达成和解协议、和解率相对较低。

三、原因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的案件包括:(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涉及的常见罪名包括抢劫、盗窃、诈骗、抢夺等,但在司法实践中,上述犯罪均因犯罪起因或罪行严重而未能纳入可以和解的范围,导致涉及罪名简单化,范围较小;

2、影响和解的主要因素:

(1)、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所限。被告人是否具有赔偿能力是能否和解的主要因素,刑事犯罪案件所造成的后果一般比较严重,赔偿数额相对较高,有的被告人确无足够的赔偿能力,其亲属也不愿代为赔偿,丧失了和解的基础;

(2)、被害人的诉求过高。有的被害人以被告人构成犯罪要判刑向要挟,漫天要价,诉讼标的过高,加之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所限,很难达成和解协议;

(3)、双方积怨过深。个别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平时积怨过深,被害人根本就不愿与被害人进行调解,只要求给被告人判处刑罚。有的拒绝调解,有的漫天要价,尤其是以因相邻纠纷引发或具有一定亲属关系间的故意伤害案件。如被告人马子顺故意伤害一案,被害人马贵元与被告人马子顺系叔侄,平时关系不睦。2012年10月23日18时40分许,马贵元驾驶手扶拖拉机途经马子顺家场院时,马子顺正在场院内铺上塑料布扬油菜籽,让马贵元从场院边绕行,马贵元执意要翻起塑料布通行,马子顺用杈扬铁头致伤马贵元上嘴唇。经法医鉴定,马贵元伤情构成轻伤。在法院主持和解时,由于上一辈的积怨过深,被害人不顾被告人及家人的求情,执意要求判处被告人刑罚,根本无和解的诚意。再如被告人孙永鹏故意伤害一案,被告人孙永鹏与被害人孙兴系邻居,平时关系不好。2012年5月4日19时许,孙兴在自家承包地浇水时,孙永鹏之母张延花从孙兴家承包地边挖一开口引水浇相邻的自家承包地,孙兴之母殷生兰赶来阻挡,双方发生争执。期间,孙永鹏与孙兴撕打,孙永鹏将孙兴推倒在地,在其头面部打了几拳,致孙兴轻伤。双方也因平时矛盾较深,被害人想借此机会达到惩罚被告人的目的,漫天要价,虽经被害人家人多次求情,最终仍未能和解。而平时互不相识或没有厉害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更易和解。

交通肇事案的双方当事人由于事前大多相互不认识,无隔阂,容易沟通,加之大多数被告人都投了相关保险,赔偿款容易到位,且属过失犯罪,互有同情之心,更容易和解。

四、对解决问题的思考:

1、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法律规定的要旨。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修正后刑事诉讼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特别程序部分专门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明确了和解的范围、对象、条件以及方式等基本问题。实践中要正确理解规定的“民间纠纷”,将符合条件的相关案件尽可能地纳入可以和解的范围中。根据相关规定,民间纠纷一般是指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三条在提到“民间纠纷”时对其范围作出了提示性的规定,即“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因此,对于实践中常见的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等民间矛盾而引发的纠纷,都可以被视为民间纠纷;

2、坚持公正。在坚守中立的前提下,在调解中做好相关法律规定的解释和宣传工作,使当事人感到法官在主持调解中不骗但任何一方,在执法中体现公平公正;

3、抓住焦点。找准案件症结所在,因症施调,对症下药。对部分认识片面,性格固执、偏激的当事人,法官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化解积怨,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4、发挥亲属的作用。一方面积极引导被告人的亲属基于被告人的错误代替其主动上门赔礼道歉,争取被害方的谅解。另一方面认真做好被害人的工作,达到原谅被告人行为的效果,促使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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