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互助县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因装载砂石时将天然气输送管道挖断,造成天然气公司较大损失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经过调解,由被告砂石厂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被告袁某某、李某某各赔偿5000元。
2013年,李某某雇用被告袁某某及装载机,在何某某经营的砂石厂装载砂石。2013年10月17日11时30分,被告袁某某驾驶装载机,在何的砂石厂装砂石时,将原告互助县某某燃气有限公司平安县至互助县159天然气输送管线挖断, 12时30分原告关闭了中石油至互助县的阀门,致天然气泄露1小时左右。经过连夜抢修18日凌晨5时才恢复了互助县的正常供气,给原告造成了较大损失。事故发生后,因赔偿主体不明确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赔偿协议。无奈之下,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袁某某赔偿经济损失71133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实地调查了解,查清赔偿主体后,依法追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案件审理中,法官给当事人分析各方在本次事故中责任主体的法律关系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程度,三方被告也明确了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承担什么责任的事实及法律规定,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考虑到被告方家庭困难等实际情况,就赔偿金额做出让步,最终双方达成上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