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承办人不得牟取私利、徇私情偏袒一方当事人;
2、不得故意违反法律规定,迫使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放弃自己的权利;
3、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馈赠、吃请;
4、不得参加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支付费用的休闲、娱乐活动;
5、不得拖案、压案;不得故意拖延执行和隐瞒重大执行事项;
6、不得违反评估、拍卖操作规程,弄虚作假;
7、不得找当事人办私事;不得违法让当事人报销费用;
8、不得私自办案;不得违规接待当事人议论案件。
如果当事人发现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员出现上述违法违纪行为,可以通过指定监督电话向互助县人民法院党组或纪检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