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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职责定位及路径分析
作者:马贵鑫  发布时间:2014-05-14 09:05:26 打印 字号: | |
  社会管理,是以维系社会秩序为核心,规范社会行为、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认同、秉持社会公正、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治安、应对社会风险,为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创造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的基础运行条件和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的活动。基层人民法院作为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主体之一,如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参与的方式、途径应当如何把握,笔者认为关键在于能否选准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职能定位和切入点,并以此为基础构建符合本地实际的工作机制,把对司法规律的理性思索与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结合起来,把中央的统一要求与地方的差异性结合起来,形成基层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路径和符合基层实际的法院工作机制。 

一、基层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现状

1.基层社会矛盾日趋复杂。当前,随着我国改革进入“深水区”,基层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动,利益格局发生深刻调整,社会矛盾日趋复杂。过去农村矛盾纠纷多为民间纠纷,即公民个人之间因借贷、购销、婚姻、继承、赡养、财产分割、相邻关系等引发的纠纷。如今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在不断增加,特别是征地拆迁、土地纠纷大幅增多,这些矛盾纠纷不仅涉及农村群众也对社会其他方面产生重要影响,处理该类纠纷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一个部门、一个组织往往难以解决。

  2.地方发展与群众诉求矛盾突出。随着经济的发展、改革的推进和法制的完善,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在不断变化。如我县临空经济开发区、平北工业园区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地款的补偿等方面的纠纷,往往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调处更加难,成为影响农村基层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且呈逐年增长之势。法院作为劳动争议等行政案件审理机关和房屋拆迁执行机关,由于人员结构相对薄弱,法官是文职,司法警察警力配置不够,再加上目前拆迁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弊端及疲软日渐凸显,理解和适用存在诸多争议与分歧,因此基层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实务运作中不可避免地面临颇多尴尬,

3.特殊群体管理依然空档。在我县,有相当一部分农村儿童的家长长期进城务工,使留守孩子们缺少家长的教育指导和有效管理,从而使孩子们在认识社会和判断对错时无法得到父母在思想认识和价值观念上的正确引导和帮助。这些缺乏正确价值判断的留守儿童很容易接受一些社会中的不良行为,致使近年来农村未成年人犯罪比率逐年提高。还有社会老人,刑释解教回归人员,这些特殊群体人数也越来越多,管理散发性越来越大,如果社会服务和管理停滞不前,极可能给未来的社会管理带来麻烦,给未来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极不利的因素。

  4.基层法院司法干扰愈来愈大。从古至今,我国普通民众对于法律历来是敬而远之,国民对法律的理解就是“治人”的利器,谈不上法律情感。一是思想观念和认识上的局限,对审判工作的干扰是法院整体工作难以逾越的障碍。恶意上访对法官执法的掣肘很大。无理缠访成功案例的效应被无穷扩大,大大助长了当事人无理上访、缠访的风气。二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公信力的质疑。近年来,法院系统出现的司法腐败现象,让人民群众对于法院的公信力产生怀疑,即使自以为案件能够胜诉,但还不放心,总是要想方设法与法官拉关系,套近乎,甚至给法官行贿。三是社会监督的介入有时也给法院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比如有些案件尚在审理中,一些新闻媒体可能凭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发表自己的看法,引导的可能不公正的舆论导向,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同时社会公众对弱势的同情,产生一边倒的现象。

 二、基层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职责定位

  时下的基层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体系中,既是被管理者,又是社会管理机制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维护者,基层法院的社会管理功能不同于国家对社会的直接管理,而是通过审判活动调节社会关系、规制社会活动、引领社会风尚。基层法院的社会管理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调节社会关系。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通过司法活动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制裁违法犯罪行为。从而使社会管理相对人能接受管理、参与管理、监督管理,从管理中受益。

  2.规制社会活动。主要用精调、快审、速判、强制执行的审判方法,纠正民商事活动和行政管理活动中过错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用司法建议、案情汇报与协调等方法,把审判中发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来,把相关法律规定告知行政机关、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组织,引导他们进行自我纠错、自我整改、自我完善。从而推进社会管理制度的完善和社会管理方式的创新。

  3.引领社会风尚。主要通过深入案发地开展巡回审判活动,接受旁听,边审理边讲法、边调解边明理、边判决边纠错,做到“审理一件案,教育一大片”的社会效果。另外,还可以通过进农村、社区、学校、企业、军营开展法律咨询、法律讲座等形式,讲法律、讲案例、讲社会现象与社会管理的关系。通过这些有效的传播性教育来促进社会风气的好转,推进社会管理的创新。 

三、基层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设计

  1.建立为大局服务工作机制。

  基层法院应密切关注区域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加强司法应对,建立为大局服务工作机制。要依法打击非法融资、非法传销、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假冒伪劣、坑农害农等涉农犯罪,破坏环境生态建设的犯罪,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要依法审理好公用资金使用、公共资源配置、公共项目建设等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贪污、挪用以及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职务犯罪。对合同、侵权、拆迁补偿、环境污染、劳资、旅游等对涉及重大项目建设中的有关案件可能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和区域经济发展大局的案件,组织开展“假日法庭”、“流动法庭”等巡回审判工作,建立快立、快审、快执的绿色通道。对涉及辖区重点企业的案件,要注意把握办案的时机和方式方法,避免因执法办案造成企业的不稳定或加剧企业困难。对经济发展引发的矛盾、问题,要善于从全局上考虑,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充分发挥调解、协调、和解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的优势,多做说服教育、辨法析理工作,真正实现以和谐的方式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2.建立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工作机制。

  传统的基层社会矛盾纠纷主要以婚姻家庭、遗产继承、邻里纠纷等平等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为主,具有单一性、内部性和不易扩散性等特点。新形势下,随着基层城镇化建设不断推进,矛盾纠纷类型、轻重程度等都发生了质的变化,主要是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企业改制等平等主体之间的矛盾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矛盾相互交织,而且一定程度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占多数,居主导地位,矛盾纠纷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也越容易激化,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群体性、综合性等新特征。

  探索矛盾化解工作方式。进一步总结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经验,积极协同政府等相关部门建立矛盾纠纷研判、排查、防范、化解机制,对用正常司法程序无法有效解决实质问题或依法处理会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的涉案人数众多、社会关注高、易引发群体性上访等矛盾纠纷,立足审判职能、灵活运用法律法规,采取诉外化解矛盾的形式和手段进行化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建立全程调解机制。加强与社区、企业、乡镇村调解组织等建立联系机制,加强工作联系,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加强诉前引导,将各种矛盾纠纷有效预防、分流、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化解在第一时间,遏制在萌芽状态。成立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赔偿、保险赔付纠纷等专业合议庭,广泛借助社会力量,共同探索新型调解机制,带动相关部门提高化解矛盾纠纷能力,加强社会管理水平。

  加强延伸帮教工作。通过法官进社区、进村镇、跟踪回访帮教等方式,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努力使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等非监刑犯改过自新,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认真贯彻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寓教于审,惩教结合,使其认罪悔罪,重新做人;通过巡回审判进校园、开设法制教育讲座等方式,帮助未成年人增强法制意识。

  重视司法建议工作。在审判活动中,发现有关部门单位在工作方法、管理体制、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结合审判案件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做到及时、准确、合法,为相关部门单位作决策、出政策、上项目提供法律依据,促进相关部门单位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改进工作。

  3.建立司法为民工作机制和法院环节弱势群体保护机制。

  做好判后释疑工作。在基层,特别是农村一部分当事人的文化、法律知识不高,引起对裁判文书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有疑虑、不理解,而办案法官没有对当事人的疑问进行解释说明,有些当事人就有可能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或者转变为越级上访、纠访缠访。法官判后答疑系指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存有疑问,作出裁判的法官、审判组织依一定程序就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疑问给予必要释明,促使其服判息诉的制度。法官判后答疑是人民法院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一项有效措施,是解决缠诉缠访“司法顽症”之良策。

  拓宽司法救助途径。积极争取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不断扩大司法救助的范围。规范诉讼费用减缓免程序,加大对生活困难的上访户、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困难群众司法救助力度,使党的惠民政策在司法领域得到了充分体现。

  发挥宣传教育功能。基层法院在法制宣传教育中首先要明白“人民群众最迫切需要了解什么法律知识”。基层的特点就是“实用主义至上”,这是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法制教育积极性的“法宝”。不合群众“胃口”的法制宣传教育不仅起不到教育帮教的作用,反而很容易倒了他们的“胃口”。这跟医生治病是一个道理:对症下药,一份药十分功效;没有好准脉,十份药才起一分功效。基层法院法制宣传教育要坚持以人为本,“讲身边事、说身边人”,紧密联系群众身边的案例,多关注群众的利益需求,要让法制宣传教育成为沟通民意,收集和表达人民群众对法制疑惑及普遍诉求的一个重要管道,认真收集反馈情况,不断改进工作方式,这是法制宣传教育取得实效的重要步骤。

4.建立司法公开机制。

  由于基层法院处于熟人、乡村社会之中,法官一般都是土生土长的当地人,为当事人找关系创造了非常“有利”的条件。只要稍有一些争议的官司诉到法院的,当事人找关系的情况非常普遍。而法官不能脱俗于现实社会,很少对说情者予以严厉拒绝。这对法院公正裁判非常不利,但在基层法院中无法避免。因此,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推进阳光司法,依法公开立案、庭审、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内容;健全社情民意沟通网络对话机制;完善司法监督机制,健全工作报告制度,及时向党委、人大汇报法院工作,积极争取支持,主动接受监督;建立定向联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制度,真正做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以公信树权威,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法官司法行为,以严密有效的监督确保干警依法履职、公正司法。

结束语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各类社会矛盾碰头叠加,社会管理压力增大,尤其是基层社会管理局面更为复杂,任务更为艰巨,可以说社会管理的难点在基层,重点也在基层,基层人民法院作为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主体,直接面对群众,因此,新时期基层法院必须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同时在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要准确把握其在社会管理体系中的定位,找准司法创新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建立创新社会管理工作机制,坚持从实际出发,主动延伸审判职能,自觉搭建社会管理服务新平台,落实社会管理服务新举措,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好,切实把矛盾纠纷解决在最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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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延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