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以来,随着互助县高寨镇境内的临空开发区、红崖子沟乡境内的平北工业园区的开发建设以及威远镇周围的城镇化建设,对当地的农户宅基地和农村承包土地进行征地拆迁的过程中,集中出现了大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承包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物权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等案件。对此,互助县法院成立了临空开发区和平北工业园区巡回法庭,通过巡回办案、积极、公正、高效的处理这类纠纷,既解决农户的矛盾纠纷,维护了群众的合法利益,也为开发区建设的顺利实施提供了良好的法律服务。下面,笔者就互助县人民法院近3年来审理的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类的案件情况进行了调查、统计,深入分析了此类案件的一些特点和纠纷的成因,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和对策。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类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0—2012年,互助县法院共审结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类的案件137件,调解70件,调解率51%; 判决49件,判决率36%; 撤诉18件,撤诉率13%。其中2010年19件,其中调解10件,判决6件,撤诉3件;2011年42件,其中调解22件,判决15件,撤诉5件;2012年受理76件,其中调解38件,判决28件(其中判决和裁定驳回12件),撤诉10件。案件数量明显呈递增趋势。由于农村土地纠纷涉及人员众多,容易引起群体上访,该类纠纷已成为民事审判的一个重点、难点。
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反映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1、此类纠纷涉及人员多,不加以控制矛盾容易激化。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涉及的村民农户较多,为大多数村民所关心,往往具有群体性。由于群体纠纷有很大的社会负面影响,一旦处理不慎,很可能会造成连环诉讼,甚至激化矛盾,引发上访。例如:原告高寨镇东庄村八社全体村民诉被告牛永知、牛永业、牛永森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因土地征用涉及该土地的征地补偿费较多。原告召开社员大会要求收回被告承包经营的5.5亩土地。经两级法院审理均判决驳回原告诉求。但原告仍然向政府部门申请撤销被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希望通过行政行为达到诉求目的。这类案件均表现为涉及到更多的村民利益,其他村民观望或陆续提起诉讼,案件处理结果在当地范围内有较强的影响力。
2、涉及各方的财产利益,争议分歧大,涉诉金额大,调解难度大。承包土地是农民全家赖以生存的根本保障,事关农民切身长远利益,他们对涉及自身的土地纠纷极为关注。双方当事人之间,甚至当事人与其他农户之间对立情绪严重,矛盾难以化解,调解成功率较低。我院3年来所审理的137件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调解结案率仅为51%,低于其他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率。但调解能化解夙愿、减少对抗,缓解执行难现象,有效减少连环诉讼、上访或缠诉。因此,在案件审理中,法官仍然充分利用调解手段,将调解贯穿诉讼乃至执行的始终,努力化解矛盾,严防民事纠纷激化引起群体性事件。
3、涉及夫妻离婚时或离婚后女方主张享有农村土地承包地经营权的纠纷增多,认定较难。由于农村的传统习俗,农村妇女一般在离婚时往往只注重离婚,离婚后就离开居住地,对承包地份额很少有人提出分割。但随着征地拆迁中发放数额较大的征地补偿款,很多离婚后的妇女又向前夫要求分割承包地或索要征地补偿款,试图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另外,很多农村妇女婚后到男方家庭生活,并未再次分得土地,在离婚时出于家庭关系向男方主张土地经营权。表现为离婚案件中女方要求分割承包地和离婚后单独提起主张承包经营权的案件明显增加。
4、在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因补偿款的分配,引起家庭成员分家析产纠纷的案件明显增多,家庭成员之间以往的亲情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怨仇增大,矛盾突出,容易激化,审理难度大。原告周美兰与被告牟万贵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周美兰与系牟万贵母子关系,因征地补偿款分配的问题,对簿公堂,分家析产。
5、农民普遍缺乏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关系不明确,或相邻的土地、宅基地的权属关系未明确,涉及征地补偿款的分配的案件争议较大,审理较难。如原告朱兆彦诉被告朱国太物权纠纷一案,就是涉及宅基地权属争议的纠纷。
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成因分析。
1、对于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的法律规定不完善引发的纠纷较为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但是对于各种流转方式应当履行的程序性要求,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很随意,不规范,大量的农村土地流转后很少办理承包经营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因此产生的纠纷也较为突出。如:原告杨廷有、张永文等分别起诉被告王成珠、王成良等八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共5案。均属于原告将家人及其户口迁至海西州乌兰县柯柯镇定居,其原居住地松多乡花园村的承包地经村社召开村民会议,分给八名被告耕种。但未办理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2011年10月青海省“引大济湟”工程建设征用松多乡花园村的土地,被告予以登记。现原告主张享有征地补偿款。经法院多次调解,最终原被告达成分享征地补偿费的协议。
2、未严格按农村土地承包的民主议定原则签订承包合同引发纠纷。我国《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都规定了通过民主议定程序承包土地,但该规定较为笼统,我省农村实行土地承包时期,农民及村干部普遍法律意识较低,发包方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较多,现因土地征用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对此类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也很难认定。例如:原告杨全成、杨仓分别起诉被告互助县红崖子沟乡下寨村九社承包土地征收补偿款纠纷案,1982年位于红崖子沟乡下寨村九社张家滩处的10亩地,因路途遥远浇水不便,无人愿意耕种,社里决定让社员采取抓阄的方式,将10亩地分给6户农户。二原告抓得土地,已耕种近30年,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由政府部门发放了《互助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11年因该土地被平北工业园区开发建设征用,被告以该土地承包程序不合法,仍然属于集体所有为由,登记在集体名下,原告主张对该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要求返还。故而形成争议。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程序不合法,随意性大,合同不完善产生纠纷。2007年,我省农村施行新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各地农村在签订合同时,并未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办理,未严格审查土地调整时变更的土地以及新增人口情况,很多地方由村干部统一代为书写合同内容,对承包共有人记载混乱,造成现在因承包地共有人不明确引发争议。例如:原告吴成秀诉被告白全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被告原系夫妻,婚后原告分得0.7亩承包地。双方于2002年12月离婚时达成了共同财产全部归被告所有协议。2003年被告再婚。2007年被告取得新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记载的承包土地共有人为再婚后的妻子和子女姓名。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家庭承包地份额。法院审理后认为承包合同书以及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属于农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凭证。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4、涉及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农村妇女离婚时或离婚后分割承包地及补偿款的纠纷增多。《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由于以往农村土地价值较低,当事人离婚提出分割承包地的情况很少,许多妇女离婚时并不主张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男方在离婚后仍占有全部的经营权。现由于征地补偿的发放,离婚妇女主张承包地经营权而引发纠纷明显增多。例如:原告刘三存诉被告贺生龙承包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双方原系夫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家庭承包土地3.06亩,承包共有人为贺生龙、刘三存、贺小丽、贺小顺。2010年12月28日经本院调解原、被告离婚,离婚时对家庭承包地未做处分。因平北工业园区征地拆迁,原告要求被告将家庭承包地的一半征地补偿款归自己和女儿所有。经审理后法院判决被告贺生龙家庭承包地中的1.08亩的征地补偿款归原告刘三存及其抚养的女孩贺小丽所有。对此类纠纷,应当以家庭承包为原则,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为主要依据,区别情况处理,不能一概而论。
5、涉及数额较大的征地补偿款,取得“农转非”的人员回农村争夺承包土地权属、要求分割补偿款的纠纷增多。《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这就使得一些早年离开农村进入城镇工作生活多年,已经取得城镇户籍的人员在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纷纷回到农村老家索要土地或补偿款,对此类人员是否享有承包经营权认定较难。例如:原告申秀山与被告互助县红崖子沟乡下寨村民委员会、红崖子沟乡下寨村二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1982年原告申秀山及家人承包了被告下寨村二社的土地4.2亩。取得了土地使用证。1997年原告及子女转为城镇户口,原告随夫张发贵落户于互助县威远镇,后该承包地一直由其丈夫的弟弟张发忠、张发盘耕种。2006年被告下寨村二社通知收回原告的承包地,张发忠、张发盘将原告的承包地与自己的部分土地进行了兑换,将3.2亩承包地交还给了被告下寨村二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以上土地。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随有稳定工作的丈夫定居城镇,十五年来未再经营承包地,并且被告对收回的土地已经重新取得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被告的经营权。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6、对承包荒山荒坡的法律规定不完善,缺乏操作性引发的纠纷凸显出来。村社将荒山承包给村民而引发的纠纷涉及面广,影响大、处理难度大,容易引发上访。原告申维德诉被告西部机场集团青海机场有限公司、互助县红崖子乡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1994年原告与互助县红崖子沟乡白马村村委主任签订了《荒山承包协议书》约定:原告承包本村后山的6万平方米荒坡进行开发、绿化、治理。但承包后至今并未开发治理,现该荒山部分土地被西部机场建设征用,所得补偿款由村社群众分配。原告起诉要求对承包的荒山享有承包经营权。经审理,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现正在二审过程中。
四、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建议及对策
1、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由于村干部和村民缺乏法律知识、法律意识不强,在签订和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引发许多纠纷。通过县、乡镇、村委的普法宣传、给村民上法制课的形式以及法院巡回法庭和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下乡办案过程中积极宣传法律,通过一些已妥善处理完毕的个案作为典型事例进行以案释法,让村民明白土地承包、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方面的法律规定,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了解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这样才能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妥善处理矛盾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开发区的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2、严格掌握法律政策尺度,加强巡回办案,正确审理、积极调解、妥善处理土地承包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包含的不稳定因素多,矛盾冲突大,不仅涉及承包合同问题,而且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因此,审理案件的法官不仅要具有相关法律知识,而且还应掌握涉及农业方面的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各级党、政府机关的农业政策,要具有大局意识,贯彻落实“司法为民”精神。互助县法院在审理中予以了高度重视,成立了临空开发区和平北工业园区巡回法庭,安排有经验的法官及合议庭深入涉案农村进行巡回办案。处理案件的原则是发现法律与政策存在的冲突,根据实际情况,有法律规定就要按法律行事,没有法律规定则根据政策规定并结合当地农村的习俗予以综合判断,还要认真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需求,争取快速审结,做到案结事了,为开发区发展建设提供司法保障。今年巡回法庭在高寨镇、红崖子沟乡等地巡回办案40多件,走进涉案的农村,邀请村干部、调委会成员参与调解,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发挥了巡回法庭的优势,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3、加强诉讼指导,采取乡镇司法所、村民调解组织与诉讼调解三级联动调解机制,调判结合等方式,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强化基层调解,基层调解组织的村干部具有了解掌握土地纠纷形成的原因,矛盾的症结所在,以及解决纠纷的途径等优势,充分发挥其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的作用。并由司法所针对普通农民法律意识不强,采取宣传法律规定的同时进行调解,发挥司法行政调解的优势,结合巡回法庭调判结合的处理方式,使三级联调机制起到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作用。
4、完善调解、仲裁、诉讼的多元化土地纠纷解决机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自行协商、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四种方式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目前我县的解决模式基本是“调解-诉讼”途径解决。在涉案的高寨镇、红崖子沟乡、威远镇等地都有相关司法调解、村调委会组织,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调解了大量的土地纠纷,成效显著。但土地纠纷产生的原因复杂,当事人往往积怨较深,调解难度较大、成功率较低。去年,我县成立了土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机构尚未发挥应有的职能。如果相关部门充分加强仲裁机构的建设,配备一些既熟悉农业政策、对农村的风俗习惯比较了解又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的农村干部,就可以发挥仲裁的职能作用,拓宽解决纠纷的途径,将会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因此,健全农村土地仲裁机构是当前解决土地纠纷的当务之急。
5、法院在处理土地纠纷案件当中发现问题,及时向当地乡镇、村委会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村委在处理其他类似的纠纷时,正确、有效的处理、化解矛盾。例如:在审理原告全占菊诉被告互助县红崖子沟乡下寨村十一社承包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过程中,针对下寨村十一社在制定该社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当中存在的不规范、不完善的情况,向红崖子沟乡政府提出合理建议,并对驻村干部的相关工作进行了指导,避免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从源头上防止矛盾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