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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法院司法公信力现状及实证分析调研材料
作者: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4-05-13 10:42:25 打印 字号: | |
  何为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就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信任和服从的基础,对法院的司法裁判的信服度和对其公正性、法律权威性的评价,它亦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尺。影响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原因非常复杂,既有法院内部的原因,更有法院外部的原因,也与社会经济、文化及法制环境密不可分。相应地,提高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的途径也是多方面的,诸如加强队伍建设,有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探索司法创新,强化司法宣传,优化司法环境,加强法院与外界沟通等都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凝聚社会公众对法院裁判的信任度,提高司法公信力必将对司法工作、政治体制、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社会道德等方面产生深远影响,它既是法官的事情,也是全社会的事情,维护司法权威是所有法律职业者及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和责任之所在。

一、 本院司法公信力的现状

我院处在少数民族地区,农村人口占全县人口的93%,是一个农业大县,虽然经济、文化相对欠发达,法院的司法公信力相对而言是比较好的,但也受到来自不同方面的挑战,致使司法公信力在不断损失。那些败诉方当事人到法院缠诉、闹访甚至围攻的事件时有发生,每当此时基层法院更显得缺乏可供应急使用的信用资源,无论法院怎样劝解,这些当事人就是不听、不信。也很少能得不到社会公众的支持,法院往往处于劣势的尴尬境地。一些法官面对聚集起来威胁、辱骂法官的当事人及其亲属,更是惊慌失措、进退失据,只能躲藏起来。显露出无能力、难服众的窘态。诉讼当事人对法院、法官的不信任感甚至对立的状况不断加剧,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对司法权构成了威胁。

(一)案件审理情况。2012年—2013年6月,全院共审理各类诉讼案件2744件,(2012年 1630件,2013年1—6月1114件)。上诉76件,上诉率为2%。其中,上诉维持28件,占上诉案件的43.7 %。发回重审12件,占上诉案件的15.8 %。改判5件,占上诉案件的 7.8 %。其他31件(调解、撤诉案件),占上诉案件的48.4%。审理刑事案件143件,上诉18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12.58%,其中维持13件,占刑事上诉案件的72%,改判3件,占16.6%,发重2件,占11.1%。审理民事案件2598件,上诉58件,占民事案件的 2.23%,维持15件,占 25.86%,发重10件,占17.24%,改判2件,占3.4%,其他31件(调解、撤诉),占53.4%。审理行案件3件。受理申诉案件13件,申诉案件占结案数的 0.47 %。再审2件,再审案件占申诉案件的15.38 %。2012年—2013年6月,全院共执结各类案件1086 件,执结率为 97.8 %,实际执行到位883 件,执结率为97 %。涉法上访情况。2012年—2013年6月,共受理涉法信访案件11件,其中,民事9件,刑事1件,行政1件。化解1件,驳回1件,答复9件。

(二)社会负面情况。当事人反映,法院存在推诿受案,拖案不办;雁过拔毛,不给好处不办事不付钱;滥用权利,向当事人借钱,让有求于法官的当事人不得不借;调解忽悠,不依法说服,而是采用种种说词让当事人撤诉或按自己的意思达成所谓的协议,致使协议内容不完全符合法律或不合情理,使撤诉者和接受调解者不能心悦诚服;存在吃请现象;态度蛮横霸道,没有好话。新闻媒体意见,法院存在只报道一些案例,对于如何进行司法公开或者案件如何公正审理方面报道的少;如何具体开展司法为民方面报道的少;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深度报道的少,使公众对法院工作了解的少。人大代表反映,法院对离婚案件存在离婚的多,和好的少的现象;在如何调解和好方面工作还做的不够扎实;对离婚案件中退彩礼部分随意性大;法庭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着装,当事人到法庭分不清法官。

二、 本院司法公信力弱化的原因分析

(一)、法院自身原因。司法公信不高的原因有内有外。人们往往直接把司法公信不高的板子打在法院自身,作为法院和法官,虽然责无旁贷,但有时心里未必服气。实际情况是,全国法院受理案件年均1200万件,不服一审上诉率不过10%,申诉率更低。我院2012年—2013年6月共审理各类诉讼案件2744件,上诉76件,上诉率为2%。受理申诉案件13件,申诉案件占结案数的 0.47 %。这表明绝大多数案件是公正办理的。 

司法公信不高是内外原因交织作用的结果。认识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面对司法公信萎靡的现实,我们不宜简化为主因、次因之论。辩证地看,内因是基础也好,外因是条件也好,都是十分重要、不可或缺的。事物的发生发展,既是自身运动的结果,也是既定外力施加影响的结果。就司法公信凸现出来的诸多问题而言,有司法者不公、不廉的一面,也有司法环境不佳、不利的一面,这两个方面各算各的账,不应混为一谈。问题的成因大致厘清之后,相应提升司法公信的路径选择就有章可循了。对于法院来说,重点在于集中精力抓好司法队伍建设,强化司法能力,公正高效地办好各类案件。对于社会有关方面来说,重点在于全面落实好宪法和法律规定,尊重司法规律,理解和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而不要把本应属于社会或司法环境解决的条件性、保障性问题也不加分析地归结为司法系统自身的问题。1.缺乏司法为民的的意识,影响了法院的形象。主要是执行法律打折扣,损害了诉讼参与人权益。个别法官为了获取个人私利或是受人情干扰,往往利用自身的执法权故意扭曲法律、法规,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甚至人为的制造诉讼障碍,侵犯诉讼参与人的利益。其次,态度冷漠,对解决诉讼当事人合理诉求不上心。有的法官甚至对于诉讼参与人正常的权益求助进行躲、推、拖,导致诉讼参与人逐渐失去对法院的信任。2.惩治力度小,降低了法律权威。由于我们基层法院处在各类矛盾纠纷的风口浪尖,将追求平安无事,息事宁人作为重要目标。对当事人的无理取闹,甚至围攻辱骂法官违法行为,一味忍让。3.办事效能低下,衙门作风严重,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本来可以让诉讼参与人跑一、二次就能办成的事情,可诉讼参与人跑了十几趟、甚至几十趟都没办成,不是说今天缺这个就是说明天缺哪个。长而久之部分诉讼参与人就会对法院产生怨气。4、“执行难”的存在,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受全国法院“执行难”的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不能完整实现或者根本就不能实现,大量“空调”、“白判”案件的逐年递增,未能执结案件的年年累加,使公众丧失了对法律的期望。特别是有的法官在做调解工作时,为了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也往往以将来判决不好执行劝说原告方当事人降低诉求,而迁就被告方当事人,这样一来,虽说案件调解了,但原告方当事人的权益却因此被打折扣,与当事人最初怀着美好愿望走进法院时,其法律信仰也被抹杀掉了。5、司法腐败的个案,败坏了司法公信力凭心而论,整个法院队伍是忠诚于党,忠诚于人民的,尤其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经济发展中也是做出了突出贡献的。虽然办案不公、贪赃卖法、违法犯罪的法官是极少数的,司法腐败也仅仅是个案,但无论如何也不能低估这对整个法院队伍带来的恶劣影响。毕竟公众认为法院是最讲理的地方,法官就是最公正的人,法院的人出现了问题,社会公众那还会信服法院,这就败坏了法院的整体形象。6、对“信访维稳”的误读,弱化了司法公信力。最近几年,地方政府对信访维稳工作政策的理解与执行出现了偏差,曲解了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过分强调“零上访”,规定只要发生上访,特别是出现进省、京访后,且不论案件是否处理的公正,法官都要面临着被问责。而部分案件当事人正是看中了这一点,故意通过“越级访或进京访”来给法院和法官施加压力,以求满足自己的不合理诉求,由于对上访人员的诉求是在法律框架以外满足的,由此造成了一些人信访而不信法,这对弱化法院的司法公信力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社会环境因素。众所周知,司法活动是发生在复杂错综的社会生活当中的,并且其本身就需要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来支持和维系。司法离不开社会各方面的大力协作,更丝毫离不开案件当事人的基本信任,所以说,司法公信出了问题自然有其复杂深刻的社会方面的成因。一是把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关系绝对化。有些当事人不管人民法院判决多么公正,就是无理缠讼,甚至一输官司就责难责骂法官。二是把当事人要求与实际达到目的的关系绝对化。部分当事人诉讼风险意识淡薄,以当事人的要求与实际达到的目的间的差距大小来衡量司法公正的程度。三是把司法失误与司法公正的关系绝对化。部分公众认为司法一旦出现失误就是没有司法公正。四是把有效裁判文书与实现执行结果的关系绝对化。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实体权利一旦实现不了,就盲目怪罪法官。五是把新闻媒体的正常监督与“卖点”渲染的关系绝对化。一方面,司法活动需要加强新闻舆论的监督;另一方面,一些媒体有过于讲究“卖点”的情况,调查了解不深入,致使批评性报道不够全面客观,也在社会上造成了误导。

(三)、从当事人角度看。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利益格局多元化,人民群众诉求多样化,对司法的期待也越来越高,主要表现在对司法功能更加认同,对司法公正更加关注,对司法效率更加期盼,对司法过程更加重视。一些当事人对司法工作的规律与特点了解不多,对司法预期值过高,不能达到目的便转化为对法院的不满;一些人法治观念淡薄,规避和违反法律,为达到胜诉目的,托人情、找关系、无理缠讼;一些当事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严重损害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从法院的外部环境来讲,来自方方面面的干预仍然存在,有的部门监督行为不够规范,造成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误解,影响法院司法权威的树立。

(四)司法体制方面。从目前法院的管理体制看,法院对地方政府的依附性在基层人民法院尤为突出。法院的人、财管理权归地方政府。受财政、人事等方面对地方政府的高度依赖,使法院在搞好审判工作的同时,不得不加强与地方政府各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同时,政府在一些具体工作上,也常常要求法院参与,如房地产拆迁、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等,在无形中群众把法院当成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而且这种认同感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也正是由于这种表面形式的联系,所谓人情案也就多了。也正由于如此,人民群众对法院的独立审判、公正裁判的信赖度逐渐淡化,

(五)、法官因素。社会公众把法院看作讨说法的地方,对司法公正的期望值越来越高,但判决下来,总有一方败诉,真正做到“辩法析理,胜败皆服”,需要法官具备精湛的法学功底、高超的审判技巧和较强的人格魅力,对法官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这一点也正是基层人民法院法官欠缺的。在现实中,法院的审判行为还存在不少瑕疵,从开庭前的准备到庭审中的言行,从裁判文书的写作到判决的执行,很多细节都有待规范。这些情形虽非原则性问题,但当事人一旦获悉,就会对法院与判决产生极大的不信任。如我院一法官审理的师某某与莫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案件,由于庭审笔录中错别字多大13处,且在复印笔录时第一次的和第二次的颠倒,当事人认为系伪造庭审笔录,向上级法院反映,造成不良影响。另外还有一些品行不端的法冒吃拿卡要,枉法裁判,办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有的法官违法违纪受到了追究,这是显性的公信力损害,还有些没有被发现处理,但事实上仍然是存在的,这隐性的公信力损害,尤其是后者更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基层法院各种待遇偏低。包括职级待遇、工资福利、法官等级评定等,没有体现出政策向基层倾斜,部分干警应享受的待遇没有得到落实,影响了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提高。

三、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应然状况。我院不断丰富公正司法内涵,践行最高法院提出的“七个统一”,即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统一,保护被告人权益与保护被害人权益的统一,案结与事了的统一以及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的统一,2012年以来,审结的各类案件中,当事人服判而直接生效的案件占98%,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仅占0.47%。

能否做到公正司法,关键在于司法公开的程度和透明度如何。司法公开使得人民法院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密切有机地结合起来,确保了司法的公正进行。对此,法院突出抓好“五个公开”:一是立案公开,向社会全面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标准以及程序;二是庭审公开,认真落实公民自由旁听,积极推行庭审网络视频直播;三是裁判结果公开,符合规定的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四是办案质量评价标准公开;五是执行工作公开,推行“阳光执行”。 

公正与效率既相互制约,更相互依赖。2012年以来,互助法院不断加强审判管理,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措施,减少环节,避免拖延,切实提高效率,通过制定内部审判期限,法院审限内结案率则高达100%。我院不断探索统一裁判尺度、预防恣意擅断的诸多实践举措之中。2012年来,通过推行刑事量刑规范化、强化自律、接受监督等多种举措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切实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司法理念,得到人民群众广泛认可。

  

四、法院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路径

(一)、加强法官思想政治素质建设

  打铁还需自身硬,人民法院要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高素质法官队伍是前提。我们认为素质过硬的法官队伍一是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就是要坚定社会主义理想信念,自觉地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思想、指导实践;二是要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原则并付诸实践;三是要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改革创新,司法为民,能动司法;四是要加强人民法院的制度建设,通过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体系,促进法官的队伍建设。五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真正做到“ 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切实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

  基层法院的法官学历水平普遍不高,其中第一学历为本科的很少,大部分没有接受过正规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这种情况下,要想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首先要抓学历教育。要落实措施,积极鼓励干警在职参加学历教育,提高队伍学历层次和司法考试通过率,从而为建设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奠定良好基础。二是积极组织干警参加上级法院举办的各类培训。这类培训既有理论性,又有实践性,带有较强的指导性。三是以文化树院,积极创建学习型法院。把文化建设融入法院各项工作之中,通过精神文化的引领、行为文化的规范、制度文化的约束和物质文化的展现,使法院文化建设与法院各项工作紧密联系在一起,从而以健康向上的法院文化引导人、凝聚人、激励人、塑造人,陶冶法官情操,提高法官职业道德素质与业务素质。

  (三)、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始终抓好审判第一要务。

  审判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点,是第一要务,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必须忠实履行完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化解矛盾纷争,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公正与效率是审判工作永恒的主题,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是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也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更是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希冀与期盼,同时也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关键所在。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司法公正与高效,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法院应通过自身的不懈努力,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正与效率,让社会公众相信法院是值得信赖的。

  (四)、解决执行难问题,努力维护司法权威。

  执行既是落实裁判文书的法律效果,也是实现裁判文书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裁判文书是否被有效执行,直接影响到司法公信力的大小。目前,基层人民法院 “执行难”的问题较为突出,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增强执行能力,兑现裁判文书确定的利益,落实司法为民,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笔者认为,解决执行难的关键一是要继续完善相关的执行法律保障机制,从立法上规范和保障执行工作;二是要加强执行队伍,加强执行装备,改善执行条件,增强执行能力。三是要完善执行流程管理,规范执行行为,加大执行力度,确保高效执行。四是执行工作中,要有不抛弃不放弃的精神,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五)、做好判后答疑及案件定期回访工作,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判后答疑是人民法院为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判决、裁定内容以及从法律上正确把握和对待裁判结果,针对当事人就认定证据、适用法律等方面提出的疑问,采取由原承办法官进行答疑的一种司法便民措施。从字面上看,答疑的时间应是在判决后,但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实现能动司法,将法律效果最大化,承办法官要以“第一时间”答疑为原则,在宣判后或当事人产生疑问时第一时间对当事人进行释疑解惑,详细说明裁判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使当事人理解裁判内容,做好服判息诉工作。该项工作,能够促进当事人息诉服判,从源头上化解涉诉信访。案件定期回访,是指将所有案件的当事人都纳入定期回访的范围,及时了解案件的履行情况及当事人的新思想、新诉求。笔者所在的庭室,坚持实行上述两项措施,多年来无上访案件发生,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形象系于公正,法威存乎民心。”,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威存在的基础,也是司法生命延续的保障,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更好地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然而,提升司法公信力是一个系统工程,仅仅依靠基层法院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只要我们齐心协力,法律定会为人民谋福祉!
责任编辑:马贵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