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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助县人民法院审理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调研
作者:乔生雪 郑俊贤  发布时间:2014-05-13 08:58:09 打印 字号: | |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广大农村的剩余劳动力不断涌向劳务市场,在务工期间雇主和农民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案件从审判实践来看,近年来呈不断上升趋势。但此类型的案件属新类型的民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许多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广大农民身处社会的最基层,能否审理好此类型的案件,事关社会的政治稳定和和谐社会建设的大局。互助县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一、案件基本情况

调研中发现,此类案件数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据统计,互助县人民法院2010年共受理民商事案件1220件,其中劳务合同纠纷案件304件,占总受案数的24.9%;2011年共受理民商事案件1382件,其中劳务合同纠纷案件347件,占总受案数的25.1%,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比上年增加43件上升28.4%;2012年共受理民商事案件1531件,其中劳务合同纠纷案件514件,占总受案数的33.6%,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比上年增加167件上升48.1%;2013年上半年共受理民商事案件1166件,其中劳务合同纠纷案件469件,占总受案数的40.2%,比上年同期有较大增幅。从这些数字可以看出,近年来我院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正逐年上升,这一定程度反映出劳务市场的繁荣和经济活动的活跃程度,同时反映了劳务市场管理缺位和劳务市场用工的不规范。

二、案件的特点及原因分析

1、雇主与农民工诉讼能力不对等。在用工规则、工资计算、受伤经过及工程质量等证据收集方面,农民工处较弱势地位,统计表明,近一半案件农民工在举证质证环节需要法官释明先后顺序和出示规则,并且质证意见多局限在认可或不认可等简单表态上。 由于劳务合同纠纷的原告一般是农民工,他们法律意识较低,加之劳务合同纠纷多发生在建筑领域,为房屋建设和塑料大棚等工程,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较少,当事人对于拖欠的劳务费仅有口头承诺,提供的证据多为己方单独制作的出工清单或者存有瑕疵的欠条;申请证人出庭时,因证人与其有利害关系或表达能力有限,陈述前后不一致甚至相冲突,导致证人证言的证明弱,故一旦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农民工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较少留存其他方面的证据,这些都增加了法官查明事实的难度,为纠纷顺利解决埋下了隐患。

2、雇主逃避法律责任、转嫁法律风险。有些雇主往往以工程发包方未支付工程款或者农民工提供劳务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推诿支付农民工工资;有些雇主采用工程转包、分包或者委派直接负责人、接手人及中介人的方式分包,发生雇员受害事故纠纷时,雇主以未直接雇佣农民工或未在现场指挥监管等理由推脱法律责任。由于工程承包不规范,非法转包、挂靠等情形大量存在。而农民工只知道干活,一般并不清楚实际雇主,一旦纠纷发生,只认准了当初的介绍人或者工组长,而农民工所认定雇主不一定是真实雇主。导致农民工败诉后不服判决而上访闹访。信访案件中此类案件约占两成,加重了法院和承办法官的审判负担和压力。

3、案件调解结案的比例较高,但主动履行比例较低。虽然劳务合同的双方发生了争议,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劳务合同关系的存在,双方当事人容易对工资的数额和支付方式达成一致,这是因为许多农民工缺乏诉讼风险意识,忽略了调解实现权利是基于雇主的诚信意识,片面地认为只要案件事实清楚,法律确认后就能实现债权而自愿放弃部分权利;加之部分雇主无视调解的威严和严肃性,借调解之名骗取农民工让步,最终达到拖延、逃避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目的。另外,单个农民工在具体劳务工程中与雇主之间的债权债务标的较小,加之在确定给付时间上,如果调解解决的话雇主可要求放宽给付期限,而判决的话一般在一个月之内,所以案件调解结案率较高。然而此类案件的数量较多,导致债权债务的标的总量较大,致使雇主在确定的已经放宽的给付期限内仍然不能主动履行案件款,最终导致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据统计,此类案件调解结案占总受案数的85%以上,而调解后主动履行的不到60%。如2009年审理的敬永才等58名农民工与四川仪陇新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中,诉讼标的达374824元,现在仍然有30余万元案件被执行人未履行。

4、调研中发现纠纷中雇主多为私人,而单位雇主较少。对于农村房屋建造工程,一般为房主雇佣农村瓦匠。对于塑料大棚和学校等建筑,一般是单位承包后转包给自然人,而自然则再雇佣工人干活,单位与工人之间没有发生直接关系。而大部分道路建设、渠道维修等工程中,雇主往往是从工程承包方手中分包劳务轻工的私人个体,俗称“包工头”。实践中,农民工一般并不清楚谁是实际雇主,一旦发生纠纷,他们就将当初介绍人或者工长为被告诉至法院,导致起诉主体不一定适格,最初与农民工商谈雇佣事宜的并不一定是真实雇主,提供劳务的农民工在接受雇佣时往往不会核实雇主的身份情况,不清楚雇主的实际身份情况,有的即使能够明确其雇主,却不知道雇主的真实姓名,从而为今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私人雇主往往拖欠工资,是因为拖欠行为有时间利益或经济利益存在:时间方面,私人雇主往往资金实力较弱,他们将结算的农民工工资截留,用于其他工程的投资和资金周转之用,想着等该投资有收益后再支付农民工工资,这种“借鸡生蛋”的行为往往使风险转嫁到了农民工头上,导致农民工多次索要工资未果后无奈将其诉至法院;经济方面,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单个计算并不多,但累加起来其金额就比较可观,即便是存在银行也会有一定的利息收益,或者将这部分资金转投资赚取收益,所以有些雇主为了个人一点蝇头小利,不惜违背诚信拖欠农民工工资。单位雇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般以工程未全部竣工或工程未验收未由,拖欠推诿拒绝按时支付。

5、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劳务市场管理不到位,导致此类纠纷日益增多。近年来,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在各级政府和劳动监察、工会、建设、司法等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基本得到有效遏制和妥善解决。但是要从根本上解决欠薪问题,首先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从制度规范上升到法律调整,加大劳务市场的监管力度,对欠薪行为从法律角度归置和处罚,让恶意欠薪者难以或不能在劳务市场立足,从而规范劳务市场,扭转此类纠纷高发频发趋势。目前,由于对劳务市场的法律调整只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原则性规定,缺少可操作性较强的条文规定,加之劳务市场的管理到底由谁管、如何管、管理不到位的制度考量等没有明确规定,大家管等于没人管,导致眼下管理缺位、纠纷频发。

三、对策及建议

1、加强对劳务市场的监管力度、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劳务输出市场,做好农民工转移就业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县乡公共就业服务网站,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为农民转移提供服务,以政府为主导,以劳务输出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为主体,构建集县、乡、村为一体的全县劳动力信息网络,建立集求职登记、技能培训、劳务输出、诚信担任、跟踪服务等为一体的劳务市场。鼓励发展各类就业服务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财政、物价等部门加强劳务市场的监管,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工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在劳务用工时,严格执行劳务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务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务关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务合同文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务合同的指导和监督。要规范劳务分包管理,严禁违法分包、非法挂靠。规范工资结算手续,及时做好劳务过程中的各类经济签证手续,保证工人工资优先支付,严禁以任何借口挪用、克扣、拖欠工人工资。在法律层面,就目前劳务市场的新问题、新趋势制定针对性强、可操控的法律法规,对恶意挪用、克扣、拖欠工人工资的用工单位或个人,进行法律制裁,让其承担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对违法分包、非法挂靠的单位或个人,让增加违法违规的经济成本,使其不敢为、不能为,从而从源头杜绝纠纷隐患把好最后一道关。

2、从农民工维权的机制建设上入手,建立遏制欠薪行为的长效机制。首先,加大劳动监督力度。把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设备安装等容易引起拖欠工资领域的企业列入监察重点,对这些企业实行劳动用工报备制度,一旦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强制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监控网络,将有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记录的用人单位作为主要监控对象,跟踪工资支付情况,及时排除和化解各种隐患。其次,对所有的在建工程实行工资保障金制度。即建设项目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或业主须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一定的工资支付保障金。凡未支付工资保障金待建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采取有力措施,推行农民工按月、按周计发工资的制度,使农民工避免陷入恶意欠薪的境地。第三,建立企业欠薪保障基金制度。即委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和年检时代为征收欠薪保障费,企业缴纳的欠薪保障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集中划入财政部门设立的欠薪保障基金专户,以确保拖欠工资行为得到有效遏止。第四、建立农民工劳务工资报备制度。用人单位必须每月向劳动监察部门报备当月工资发放凭证。对没有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提高企业违法用工行为的成本,并在媒体上曝光,或限制其继续从事工程承包业务,起到法律法规的震慑作用;对违法违规的个人,要建立诚信评价体系,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在社会各界达成共识,倡导诚信,树立诚信为荣,反之为耻的氛围,并对其行为在今后的劳务市场、金融信贷、各项社会福利的分配中均作降格、将挡等处理,打造良好的诚信评价体系。

3、增强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做好法律调解的释明工作。诉讼是有风险的,而许多当事人由于法律意识的缺位,往往认为纠纷交到法院就万事大吉,忽略了调解实现合法权益是基于债务人的诚信意识,片面认为只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就能打赢官司,拿回工资,从而自愿放弃部分权利,调解达成协议。而债务人往往借调解之名,骗取权利人让步,为拖延、逃避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打下伏笔。所以法院要引导当事人树立诉讼风险意识,使其明白在接受法律调解的同时,也应当清楚诉讼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要明确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后的风险责任归属。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要及时告知诉讼中存在的风险,引导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诉前保全等,将风险降到最低;在审理阶段,如果发现义务人有转移、隐匿、损毁财产迹象或者发现义务人财产的,当事人应及时申请诉讼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采取诉讼保全;调解达成协议时,要明确让义务人提供逾期未履行的违约义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从而督促其按期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对义务人故意利用调解手段拖延时间、逃避债务、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的行为,要及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制裁措施,敦促其履行相应法律义务。

4、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强化当事人证据意识,提高维权能力。加大法律援助力度,为弱势群体依法维权搭建平台。针对司法实践中雇员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现状,与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以及社会救助部门建立贫困人群档案信息共享机制,一旦发现弱势人群承担维权成本过高时,及时帮助其聘请援助律师、减免诉讼费用、行使法律释明权利。同时,由于在民事诉讼中,一些当事人往往遇到这样的问题: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发生冲突。客观事实即已经发生的事情,法律事实是能够证明客观事实确实发生过的相关事实,即通常所说的证据。如两个人相互借钱是客观事实,有借条证明曾发生借钱行为,这便是法律事实。在劳务纠纷或其他民事诉讼中,法律事实的具体体现——证据至关重要,没有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在法律上是苍白无力的,其结果必然是败诉。所以农民工在被雇用时要加强自我保护观念,牢固确立证据意识。首先,用工时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一式多份,盖章签名,农民工自己保存一份。尽量少用、不用口头协议。如采用口头协议,也要有多人在场作证。其次,书面用工合同、协议(含口头协议)中对劳务报酬、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要尽量详细。第三,一旦出现不能按时如约发放工资的情况,要及时要求雇主写出欠条。第四,一旦雇主拖欠工资,农民工索要无果,就应当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劳动部门的执法监察人员应帮助协调解决。也可以到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去申请仲裁。第五,追讨工资等不能超过诉讼时效,超越2年诉讼时效,则丧失法律上的胜诉权。
责任编辑:马贵鑫